关于《玉溪镇巴渔村兴隆组住宅建设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加强城郊结合部规划区内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解决群众住有所居。经县人民政府安排,我镇牵头起草《玉溪镇巴渔村兴隆组住宅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7月1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玉溪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851-25820280(玉溪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子邮箱:100428768@qq.com
通讯地址:道真自治县尹珍街道玉景路玉溪镇人民政府
邮编:563500
附件:玉溪镇巴渔村兴隆组住宅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
玉溪镇巴渔村兴隆组住宅建设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全县新型城镇化进程,全面做好城郊结合部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群众住房刚性需求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准确把握中央和省、市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要求,积极推进城镇规划区内宅基地管理制度建设,全力化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选址困难、审批效率低等问题,推动办成一批群众可感可及的实事,确保群众住有所居,大力提升群众人居环境品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
二、基本原则
(一)立足当前、实事求是、尊重历史。
(二)公开透明、阳光执行、农户自愿。
(三)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施策。
(四)盘活资源、消化遗留、高效节约。
三、建设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且夫妻双方户籍在巴渔村兴隆村民组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巴渔村村民委员会提出原址改扩建或选址新建申请。
1.无宅基地的;
2.符合分户条件的,本款规定的符合分户条件的是指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需求的农村家庭户分户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本村民组划地人口及其子女,且夫妻双方户口在本村本组的;
(2)同户(以户口簿为依据)居住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结婚成家的子女,分户后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居住的;
(3)子女结婚分户的,父母必须和符合建房条件的其中一个子女家庭共宅。
3.本村民组划地人口及其子女因政策性农转非,未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或退休),且未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按符合宅基地安置管理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对待;
4.本村民组划地人口家庭及其子女家庭,在本方案实施前,夫妻双方已依法离婚后,一方(指本方案实施区域内划地人口家庭及其子女家庭)依法再婚且夫妻双方户口在本组的;
5.一直未婚,属本村民组划地人口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按符合宅基地安置管理条件同等对待;
6.夫妻一方丧偶或离婚后未再婚的,并与其子女或父母一起居住的;
7.其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障条件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不能申请建房。
1.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2.将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出让、出租、赠予他人或者其他形式转让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3.已申请另行选址新建住房的,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4.夫妻一方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录(聘)用的干部、职工家庭;
5.本村民组划地人口家庭及其子女家庭,自方案实施之日起,因夫妻双方依法离婚导致无住房的;
6.夫妻双方依法离婚后,户口在本村民组但未在本村民组居住生活且有安全住房或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的;
7.子女均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录(聘)用的干部、职工,未居住在本村民组,将父母独立分户长期居住在本村民组的;
8.原有宅基地被征收,已补偿安置和实施增减挂钩,获得安置补偿费用并签订自愿放弃宅基地承诺书的;
9.其它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四、建设方式
(一)原址重建、改扩建
(1)申请原址重建、改扩建的农户。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按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完善手续。
(2)按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建房结构按不超过三层加坡屋顶进行建设。底层层高不超过3.6米,标准层层高不超过3.3米,坡屋顶外檐距顶层顶板不超过40厘米。
(3)实施原有砖混房屋加层的农户,需邀请相关专业机构出具房屋结构安全及加层鉴定书,建房结构按总层数不超过三层加坡屋顶进行建设,坡屋顶外檐距顶层顶板不超过40厘米。
(4)必须自建配套三格式化粪池。
(二)选址集中新建
(1)申请集中新建的农户,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按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完善手续。
(2)选址集中新建的农户必须在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按规划修建,农户需按当时的征收的标准缴纳宅基地占地成本费用。
(3)集中新建房屋建成后原宅基地上房屋必须无偿自行拆除。
(4)按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建房结构按不超过三层加坡屋顶进行建设。底层层高不超过3.6米,标准层层高不超过3.3米,坡屋顶外檐距顶层顶板不超过40厘米。
(5)由县住建局负责统一设计,提供2-3种房屋风貌设计方案,申请农户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建设。
(6)可以采取独栋建设或联排建的方式进行。
(三)购买统建房
(1)符合建房条件没有意愿建房的农户可以向村民委员会申请按成本价每户一套的标准在政府指定区域内购买统建房。
(2)申请购买统建房的农户必须服从县级统建房建设、分配的统筹安排。
(四)公租房安置
(1)符合建房农户没有意愿建房和购买统建房的农户,可以在政府指定的区域内申请租赁公租房。
(2)申请租赁公租房的农户,必须严格服从管理,按时缴纳房租和物业管理费用。
五、工作职责
(一)玉溪镇人民政府
1.结合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全面摸清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农户并进行建房意愿统计,详细建立原址改扩建和另行选址新建的农户台账。
2.结合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组织镇自然资源所、农服中心及所在村对申请建房的农户进行资格审查和公示。
3.结合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中的选址规定,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水务局、林业局、道真供电局、市生态环境局道真分局等单位,指导和协助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做好建房选址工作。
4.按规定流程完成宅基地审批工作,将审批办理资料报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备案。结合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按照“四到场”原则(申请审查到场、放线勘界到场、施工巡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指导农户规范建房。
5.督促指导原址加层的农户邀请第三方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6.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做好各类违法占地、违法建房行为的依法查处打击。
(二)县农业农村局
1.指导玉溪镇人民政府严格按要求开展好群众建房的各项工作,全力做好日常监管工作,重点协助做好建房农户资格条件审查把关、依法依规审批等工作,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道真分局、玉溪镇人民政府做好选址规划认定工作,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建设住宅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2.指导玉溪镇人民政府严格按要求开展好群众建房相关工作,城镇规划区外严格执行《黔府发[2021]7号》文件抓好宅基地审批工作,协助把关农户建房资格认定、建筑面积、房屋楼层以及审批流程等工作;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道真分局、玉溪镇人民政府做好选址规划认定,协助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指导规划区内农户建房审批工作。
(三)县自然资源局
1.确保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负责指导玉溪镇人民政府做好组织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统筹好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解决好涉及农户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市生态环境局道真分局
做好村民的住宅建设、非经营性新农村建设项目在选址和建设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以及排污工作指导和项目争取。
(五)县住建局
1.提供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通用图集,加强乡村建设风貌引导,负责指导玉溪镇人民政府做好村民建房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做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2.负责做好公租房、统建房房源的统筹分配。
(六)县综合执法局
负责对村民生活垃圾进行收集处理,完善垃圾处理设施。
(七)县发改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林业局、道真供电局等
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管理、项目申报、项目建设等相关工作。
(八)巴渔村
负责拟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村规民约,做好村民建房的审查和公示,协调开展农村宅基地的腾退、调整,指导、监督村民依法实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活动等。
六、其他
1.夫妻一方将户籍迁入本组,迁入方需持当地政府部门出具无房屋宅基地证明,此证明将作为建房的条件资格和依据。
2.在制止和拆除违法建房的过程中,妨碍、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殴打、辱骂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方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与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准。
4.《方案》立足解决当前兴隆组建房审批困难问题,系阶段性文件,有效期至方案下发实施后180天,有效期后方案自动废止。
5.不愿享受该政策的情形。如因农户个人原因在方案有效期内不愿意享受此政策的,视为自动放弃宅基地安置管理,县委、县政府原则上不再单独出台杜家湾组的其它宅基地安置政策。涉及房屋及土地征收按照项目实施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gzdaozhen.gov.cn/xxgk/xxgkml/jcgk/zcfg/zcjd/202506/t20250626_88192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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