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骨灰处理的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骨灰安葬秩序,保护生态环境,倡导厚养薄葬,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经县人民政府安排,我局牵头起草《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骨灰处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4月2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道真自治县民政局办公室。
电话:25770278(县民政局殡葬服务中心)传真:0851-25823508
电子邮箱:993529855@qq.com
通讯地址:道真自治县玉溪敬老院旁
邮编:563500
附件:《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骨灰处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骨灰处理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尹珍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巩固我县殡葬改革成果,坚定不移推行遗体火化,深入推进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整治,优化服务措施,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积极探索农村公墓安葬、生态安葬等多样化骨灰处理方式,根据《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省自然资源厅 省民政厅关于严禁新增占用耕地建设公墓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5〕8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优化范围
(一)以村(社区)为单位规划禁埋区和生态安葬区,原规划农村公墓居民死亡后,骨灰可选择在当地农村公墓安葬,也可选择在生态安葬区安葬。选择在生态安葬区安葬骨灰的所需用地由农户自行协商解决。
(二)原规划玛瑙山公墓集中安葬区域居民死亡后,继续执行在玛瑙山公墓集中安葬。按照《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之规定:“经营性的公墓应当设置公益性墓穴和节地生态安置区”。玛瑙山公墓规划建设要设置公益性墓穴和生态墓穴。并需要纳入政府定价,切实降低群众负担。
(三)全部划入禁埋区域内人员死亡后,可由乡镇按就近原则指定农村公墓安葬,也可由丧家自行调整用地选择在周边生态安葬区安葬,不受村(社区)区域限制。
(四)政策性搬迁(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工程性搬迁)人口死亡后,原则上允许回原户籍地农村公墓或生态安葬区安葬。
二、政策扶持
(一)积极支持城市经营性公墓设置骨灰深埋、树葬、花坛葬、壁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满足县城规划区居民不同层次需求。按照《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到2025年底,玛瑙山经营性公墓生态墓穴建设占比不低于墓穴总量10%,结合我县实际,按照1000元/穴标准补助经营性公墓生态墓穴建设资金。
(二)积极支持在集镇所在村(社区)和旅游区、生态保护区等区域外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按照1250元/穴标准补助建设资金。
(三)全面取消农村公墓管理费收取。
(四)资金来源:以前期到位省级农村公益性公墓以奖代补资金499万元为基础,并积极争取省、市殡葬资金。
三、安葬要求
(一)严格执行全域火化,骨灰安葬。
(二)骨灰安葬单人墓墓穴、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骨灰盒最大控制尺寸为长80厘米×宽30厘米×高40厘米,可自行制作骨灰盒,但不得超过最大控制尺寸标准;墓碑高度不得超过0.9米,宽度不得超过0.6米,厚度不超过0.03米,墓型整体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米。
(三)严禁超面积修建大墓、严禁套棺安葬、严禁新建“活人墓”、严禁以包坟名义扩大旧坟,墓穴周边严禁硬化。
(四)提倡骨灰不占地或少占地的深埋不留坟头、壁葬、树葬、花坛葬等节地生态安葬。
四、禁埋区域
(一)基本农田内;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周围及河流两岸、堤坝300米以内;
(三)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四)城镇开发边界、产业园区、重点项目等规划区范围内;
(五)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国道等交通主干线可视范围内;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五、有关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在推行生态安葬规划实施过程中,要通过村(居)民代表会或村(居)民会议,充分征求民意,并明确禁止安葬区域和禁止行为。
(二)县民政局履行好殡葬行业管理职责,牵头组织骨灰安葬优化管理工作。县直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农村墓地建设管理规定,配合乡镇划定禁埋区,对禁埋区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三)违反本意见规定的,由县民政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执法工作。
(四)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为监管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死亡人员遗体火化、骨灰安葬的日常跟踪管理。
附件:1.生态安葬区规划工作流程
2.承诺书(参考模板)
3.生态安葬区管理制度(参考模板)
附件1
生态安葬区规划工作流程
第一步 乡镇(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办、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工业、农牧等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对接县直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划定各村(社区)禁埋区。
第二步 村(社区)召开村(居)民小组会议,征求群众意见,初选生态安葬区范围。
第三步 村(居)两委酝酿,合理规划布局,组织相关站所、村(居)民代表、各方人士划定生态安葬区。
第四步 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对生态安葬区情况,进行介绍,表决通过生态安葬区范围,并明确禁止安葬区域和禁止行为。
第五步 汇总工作资料:村(居)民小组会议图片、签到册、记录;生态安葬区管理制度;村(居)民代表会议记录、图片、签到册。
第六步 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后组织实施。
附件2
承诺书
(参考模板)
为了认真执行殡葬管理政策,本人及其家人承诺如下:
一、坚决执行遗体火化及相关殡葬管理政策。
二、坚决执行 XX 村(社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关于殡葬管理的规定。
三、生态安葬区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禁止以下区域安葬:基本农田内;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周围及河流两岸、堤坝300米以内;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城镇开发边界、产业园区、重点项目等规划区范围内;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国道等交通主干线可视范围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四、严禁超面积修建大墓、严禁套棺安葬、严禁新建“活人墓”、严禁以包坟名义扩大旧坟,墓穴周边严禁硬化。
五、骨灰安葬单人墓墓穴、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骨灰盒最大控制尺寸为长80厘米×宽30厘米×高40厘米,可自行制作骨灰盒,但不得超过最大控制尺寸标准;墓碑高度不得超过0.9米,宽度不得超过0.6米,厚度不超过0.03米,墓型整体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米。
五、如违反以上承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XXX 乡(镇、街道)XX 村(社区)生态安葬区管理制度
(参考模板)
第一条 为规范我村(社区)生态安葬区的规划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步一优化调整骨灰处理的指导意见》,结合我村(社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态安葬区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就近为原则,在群众协商一致的前提条件下,不受村(社区)区域限制。
第三条 生态安葬区要符合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建设的总体规划。
第四条 生态安葬区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禁止以下区域安葬:基本农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周围及河流两岸、堤坝300米以内;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城镇开发边界、产业园区、重点项目等规划区范围内;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国道等交通主干线可视范围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 生态安葬区单人墓墓穴和双人合葬墓墓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严禁超面积修建大墓、严禁套棺安葬、严禁新建“活人墓”、严禁以包坟名义扩大旧坟,墓穴周边严禁硬化。
第六条 生态安葬区墓穴用地由群众自行协商解决。
第七条 生态安葬区以村(居)民自治的方式完善程序,经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后实施。
2025年4月11日
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gzdaozhen.gov.cn/xxgk/xxgkml/jcgk/zcfg/zcjd/202504/t20250415_875253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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