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及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的经营条件和经营行为,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及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9月4日至2024年10月10日。
反馈意见方式:电话(08512-5825454)、电子邮箱(574637491@qq.com)。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及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道真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及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的经营条件和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第65号令)以及《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省、市、县有关要求,特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目标任务
构建全县烟花爆竹安全、便民的销售网络,建立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有效防范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提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设置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二、布点规划
布设的烟花爆竹零售店(以下简称零售店)实行长期专店经营,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度竞争”的原则进行一年一许可。除以下禁止区域外,皆属于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规划许可区域:
(一)尹珍街道
禁止区域:
东:梨隆公路以下,泽民苑--半山御景~澜月台~明家沟--辽源--瓦宅---马金台安置点--田咀--阳光水岸(均含)一线之内。
南:上坝乡交界处。
西:玉龙东路和玉龙南路公路沿线
北:电力公司变电站--天池--东山寺--牛星山砂厂--望城山庄(均含)以内至凡岩沙台路口。
东街社区、永城社区、五峰社区、新兴社区、新城社区、曙光社区全区域。
(二)玉溪镇
禁止区域:道武高速路闸道口至县城区域一线。
(三)上坝乡
禁止区域:忠岭组到民星组路口、隆兴路口到四小路口、未来国际到体育馆;四小路口到变电站路口、齐星安置点到迎宾大道到高速路收费站、齐星安置点到古楼组;天星小区到老乡政府、竹王大道两侧、高速路口到水泥厂;竹王大道到八一社区办公室、东山大道全路段;新田坝社区所辖全区域;河口组到新光幼儿园、河甲组到郑家土组、甘家组路口到田盐井沟、甘家组路口到瓦房沟组。
(四)三江镇
禁止区域:三江镇三江社区集镇区域(三江大桥桥头至农商银行至老农机站)。
(五)隆兴镇
禁止区域:陈忠强副食店至小学门口、传孟汽修至搬迁点、信用社至高山角三岔口、老财政所至幼儿园、派出所至刘江华房子。上述禁止区域向外延伸100米同为禁止区域。
(六)旧城镇
禁止区域:旧城镇镇级城区范围内(东至旧城消防站,西至旧城新桥,北至交通检查站,南至旧城加油站,该范围100米内);永城村街上集中连片房屋周边100米范围以内。
(七)棕坪乡
禁止区域:集镇所在地东至棕坪烟叶站、西至卫生院、北至农商银行、南至幼儿园。
(八)忠信镇
禁止区域:综治中心至文昌阁(两条主路、巷道及延伸支路)。
(九)洛龙镇
禁止区域:洛龙古镇至镇卫生院至道武路路口、洛龙古镇至洛龙村委会至洛龙中学、洛龙村委会至三院村委会经洛龙小学至搬迁房安置点。
(十)大磏镇
禁止区域:大磏中学至检查站沿线;大磏中学至加油站沿线;加油站至检查站沿线。
(十一)三桥镇
禁止区域:三桥中学至塘村村委会路口沿线;三桥中学至三桥镇人民政府沿线;三桥中学至三桥幼儿园沿线;三桥中学至小桥电站沿线。
(十二)河口镇
禁止区域:
1.河口片区:河口老街(张帮果房屋至张建红房屋),河口移民新街(新大兴超市至河口供电所),河口兴河大道沿线(河口市场监管分局至高速路口)。
2.梅江片区:梅江街上(梅江村委至梅江老桥李昌应房屋);
3.大田片区:大田街上(周承寿房屋至冯家门公路路口);
4.凌霄片区:凌霄街上(三坝村刘强家至凌霄桥)范围内,三坝移民新街。
(十三)阳溪镇
禁止区域:阳溪社区街上;阳坝街上中心位置;龙台街上中心位置;四坪村大沙河保护区。
(十四)平模镇
禁止区域:平模镇集镇区域(平模中学至庆垭桥路段);兴宝村街上区域(兴宝村老村委会至原兴宝小学,原兴宝村信用社至兴宝村委会所在地);顺河村街上区域(下街全段、幸福街全段、中街全段)
(十五)桃源乡
禁止区域:敬老院至奚家安置点。敬老院至韩小华户。卫生院至小学。桃源超市至刘勤福户。
全县依据习俗赶集的村,赶集路段视为集贸市场。
三、经营基本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销售人员经主要负责人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应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技术规范》(AQ 4128-2019)的要求,若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发生改变,以最新规范要求为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规范办理审批
各乡(镇、街道)对辖区有意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进行登记,县应急管理局与属地乡(镇、街道)进行批前指导,主要负责人经安全培训合格后,经营户向县政务大厅综合窗口提交如下申请材料,县应急管理局对接县政务服务局按程序依法依规审批。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二)零售店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
(三)零售店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已审批在禁止外内的烟花爆竹零售店,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期前一个月内,主要负责人经安全培训合格后,向县政务大厅综合窗口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县应急管理局对接县政务服务局按程序依法依规审批。
已审批在禁止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期后,县应急管理局不再审批。
五、相关单位职责分工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业主申请、县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负有烟花爆竹各环节安全监管职责的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消防、交通运输、住建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各环节的日常安全管理,对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现场审查工作,组织查处零售店违法违规行为;
2.县消防救援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3.县公安局负责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根据公安部《关于优化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进一步深化烟花爆竹“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结合烟花爆竹的销售经营特点,优化后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申请及审批程序。负责查处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4.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工作,查处无照经营烟花爆竹产品和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质量不合格、产品包装标识不规范的烟花爆竹产品;
5.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查处未经许可的车辆及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和押运员擅自从事烟花爆竹运输行为;
6.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违规占道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7.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督促辖区各零售店按规定办理零售经营许可,协助县应急管理局开展辖区零售店的规划布点和审查工作,负责辖区烟花爆竹经营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零售店的日常监管检查,协助查处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六、规范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烟花爆竹零售点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1.全面负责本零售网点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制定本零售网点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掌握烟花爆竹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并负责对销售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
4.加强安全管理,实行专店销售,并由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5.保证网点安全经营所需设备、设施和器材,保持完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6.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进行演示、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9.禁止采购销售非法产品,采购、销售符合有关要求和规定。
10.自觉接受上级检查,如实及时按程序报告事故。
(二)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经营范围以外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三)实行烟花爆竹配送制度。烟花爆竹必须由批发企业统一配送到零售店,各零售店不得自行运输,坚决杜绝使用客运车辆和无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烟花爆竹。
(四)零售经营场所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严禁混装、混储和交叉存储,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五)烟花爆竹零售店不能存在“上宅下店,前店后宅”等形式的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情况。
(六)零售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七)零售网点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门店内销售产品,严禁店外摆摊、一证多点和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
(八)零售经营者必须如实填写《日常安全检查记录表》和《销售台账》。
(九)零售网点经营店停止营业三个月以上的,需先将经营场所内存放的烟花爆竹全部交回批发企业,再书面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经现场查验合格后予以同意,并反馈县应急管理局。
需要恢复营业的,需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经现场查验合格后予以同意,并反馈县应急管理局。零售经营者方能凭《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到批发企业进购烟花爆竹。
(十)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十一)零售网点经营者必须为零售网点安装视频监控,并将监控录像接入县监控调度平台。
七、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对零售经营者依法实行失信“黑名单”管理。年度因违法违规被通报3次、被作出行政处罚2次或被作出刑事处罚1次的,连续三个月停止营业未申请的,纳入“黑名单”管理,不再审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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