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真自治县冷水台片区土地及房屋征收拆迁方案(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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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真自治县冷水台片区土地及房屋征收拆迁方案(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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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真自治县冷水台片区土地及房屋征收拆迁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根据县政府工作安排,按照现行相关政策,我局拟定了《道真自治县冷水台片区土地及房屋征收拆迁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6月2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自然资源局。

电话:0851-25820591(联系人:邓国)

电子邮箱:365131918@QQ.com

通讯地址: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道真自治县冷水台片区土地及房屋征收拆迁方案

(征求意见稿)

    

进一步推进旅游产业化发展,做大做强全县旅游经济,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位于道真自治县冷水台片区(以下简称“冷水台项目”)已批土地及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23年11月30日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标准的通知》的文件规定,结合道真自治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和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制定成果报告》有关要求和近年来我县规划区外实施的重点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

(一)征收主体、委托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征收人”)

委托实施单位:道真自治县玉溪镇人民政府、大磏镇人民政府。

(二) 补偿安置对象

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三)征收范围

规划设计范围内(含临时用地)涉及的土地、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林木等。

(四)基本原则

1.坚持公平、公开、公正。

2.违法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3.自《道真自治县冷水台片区土地及房屋征收拆迁预公告》 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建(构)筑物用途及抢栽抢种的不予补偿。

二、征地补偿

(一)统一征地。冷水台项目用地必须依法征收,项目用地获得批复后,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补偿原则。冷水台项目用地补偿标准执行《2023年11月30日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标准的通知》的一、二类标准。青苗补偿按1656元/亩据实补偿,对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征地范围。包括项目水、电、路、气、通讯、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房屋建设(含拆迁安置)、活动场地、产业建设、景观设施等用地。

(四)征地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按照《2023年11月30日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标准的通知》补偿标准,由属地乡镇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测量,其土地面积、地类、权属等内容须经项目建设业主(或派驻代表)、冷水台项目征拆工作组、自然资源部门和农户共同确认,对测量结果进行公示,核对无误后据实足额补偿。补偿资金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直补农民”的方式管理,由县人民政府将征地款拨付到乡镇财政账户,通过农户“一折通”支付给被征地农户。村级提留参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结合近年来实施的项目征地村级提留标准,按照征地补偿金的8%统一提取留存在村组集体账户,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和使用。

 (五)林地林木补偿。林地补偿标准根据附件1规定的“耕地以外的农用地”标准执行。用材林和灌木林补偿林木补偿根据附件8标准执行。零星林木补偿按附件7标准执行;林地上的经济林可参照附件7执行,成片经济林参照就近项目的征收标准或评估方式进行征收补偿;对区域内的古树等特殊实物不得征收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以保护。

三、房屋征收补偿

(一)安置方式

被征收户的安置按照“货币安置、宅基地安置”的方式进行。

(二)补偿标准

1.货币安置。被征收房屋业主有其他合法住宅并自愿承诺放弃审批宅基地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其补偿标准按附件2、3、4、5、6执行。原房屋宅基地随房被征收。

2.宅基地安置。房屋被征收后不愿选择货币安置的,同时又符合农村村民审批宅基地建房的,可选择宅基地安置,并给予重置建设补偿及其他补偿(见附件2、3、4、5、6)。

选择在其他符合审批条件且可以建房的区域自行落实宅基地建房的,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户,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户,楼高不得超过10米,圈舍占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户。按每户40000元给予补助自行负责“三通一平”。原房屋宅基地随房被征收。

3.对拆迁户给予一次性搬迁和过渡安置补助,补助标准见附件6,过渡安置费不足6000元的补足6000元。

4.被征收农户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15日内搬迁完毕的,给予10000元/户搬迁奖励;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超过15日搬迁的不予奖励。

5.拆迁农村居民家庭合法的“一户多宅”房屋(新建房屋后原来保留的房屋),只能选择货币补偿,不得划地安置,同时原宅基地无偿收回。给予搬迁补助但不给予过渡安置。

6.对用地和建设手续合法、具备工商营业执照且截止2024年5月1日仍在实体运营的房屋(房屋第一自然开间且产生营业活动区域),可按该面积部分货币补偿标准上浮10%进行货币补偿,同时给予货币补偿金额10%的停业补偿和4%的设施设备搬迁补偿。

7.被征收房屋的残值属征收人所有。

8.征收公告发布后抢装抢修的不予补偿。

(三)村集体组织和群众自行集资修建的房屋、基础设施的搬迁安置补偿

村集体组织和群众自行集资修建房屋、基础设施的征收安置补偿由冷水台度假区建设项目征收工作组、项目建设业主和被征收单位共同协商解决。

(四)涉及房屋的附属设施和相关构筑物征收

涉及房屋的附属设施和相关构筑物征收统一按附件2、3、4中相应标准执行。

(五)通信、广电、电力等设施改迁

项目建设涉及范围内需要搬迁的电力、通讯、广电设施及供水(气)等管道的迁改,由所属企业根据需搬迁的实物量作出预算设计方案经第三方审计后,由项目业主委托县级工作组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实施,迁改资金由项目业主负责。“三电”迁改中涉及的青苗、杆洞等补偿按附件9标准执行。

(六)炮损补偿

因施工放炮造成房屋及构筑物损坏的,组织相关单位鉴定后,由施工单位按照附件10予以补偿。造成人畜伤亡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是否属于炮损以及损坏程度的认定有争议的,由乡镇组织协调处理,也可依照法律程序解决。

(七)房屋征收费用管理

房屋征收补偿费拨付给乡镇财政所,由乡镇直补给被征收户。

(八)其他补偿

冷水台片区项目涉及财政性投入建设的实物征收,由县文化旅游局牵头,县相关部门配合开展清理核实,乡镇负责开展实物指标测量,对照征收标准测算扣除征收费用,不予补偿给个人。

四、其他

在征收(征用)或建设中本方案未涉及的实物,由属地乡镇召集项目业主和涉及的相关单位(个人)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处理,形成会议纪要予以明确补偿补助标准。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冷水台片区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2.冷水台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标准

3.冷水台项目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4.冷水台项目房屋装修装饰补偿标准

5.冷水台项目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6.冷水台项目搬迁、临时周转过渡补助费标准

7.冷水台项目经济林补偿标准

8.冷水台项目用材林和灌木林补偿标准

9.冷水台项目“三电”迁改占地及青苗补偿标准

10.冷水台项目炮损补偿标准


附件:道真自治县冷水台片区康养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拆迁方案(附件).doc


政策解读:http://www.gzdaozhen.gov.cn/xxgk/xxgkml/jcgk/zcfg/zcjd/202405/t20240522_846676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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