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道真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居民住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根据县政府工作安排,按照现行相关政策,我局拟定了《道真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居民住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8月2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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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道真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居民住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道真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8日
道真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居民住房安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依法开展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居民住房安置工作,加快全县城镇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指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区域,具体范围以《道真自治县城市发展总体规划(2010—2030年)》为准。
第三条 安置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合理;
(二)坚持先申请、后审批;
(三)坚持以家庭为单位安置;
(四)坚持保障民生。
第四条 安置方式
(一)购买政府采购的商品住房;
(二)购买或租赁政府保障性住房。
第五条 安置对象
(一)规划区内原获得第二轮土地延包(划地人口)的居民家庭或其子女家庭;夫妻双方是本村(居)民组内户口无房居住户;
(二)规划区内原属第二轮土地延包中的划地人口家庭或其子女家庭因政策性农转非且无房居住的。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和下列特殊情况的,可按成本价购买1套120㎡以内政府采购的商品房,或按成本价购买1套120㎡以内的政府统建房。确属无力购房的,可按程序和要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临时居住,待条件改善后再按照政策选择安置方式,同时按程序退出公租房。
(一)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依法再婚且无房居住的;
(二)夫妻一方是本村(居)民组内居民(属于本村<居>内第二轮土地延包划地人口及其子女),且一方无稳定就业,另一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干部、职工因灾、家庭人员因病等有特殊原因负债导致无房(含农村宅基地上建设以外的房屋)居住的;
(三)农村居民多子女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30㎡的。
第七条 符合第五条或第六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家庭不能申请住房安置:
(一)出租、出卖、赠予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房屋的,或将住房改作他用的;
(二)夫妻双方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录(聘)用的干部、职工家庭;
(三)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已享受宅基地安置、房屋产权置换或货币安置等政策的;
(四)多子女家庭父母单独立户完全占有原大家庭房产,其子女全部分户出来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包括独生子女户);
(五)已购买商品、小产权房以及政府提供保障房的;
(六)其他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居民家庭。
第八条 确因特殊原因销售房屋导致无房居住且负债生活的,可按成本价上浮10%申请购买1套政府采购的120㎡以内的商品房,或按成本价上浮10%申请购买1套政府统建房。确属无力购房的,可按程序和要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临时居住,待条件改善后再按照政策要求选择安置方式,同时按程序退出公租房。
第九条 县城规划区内居民有宅基地上建房,但房屋属C、D级危房且为一户一宅的,自行拆除房屋且宅基地无偿交还政府后,按框架结构2600元/㎡,砖混2400元/㎡,砖木2050元/㎡、木结构2000元/㎡、土墙结构1600元/㎡给予补偿,且可享受下列政策:
(一)原房屋面积低于120㎡的,可按成本价购买1套120㎡以内的政府采购商品房或政府统建房。
(二)原房屋面积大于120㎡小于240㎡的,在按成本价购买1套120㎡以内的政府采购商品房或政府统建房的基础上,可按成本价的15%最多再购买一套120㎡以内的政府采购商品房或政府统建房。
(三)原房屋面积大于240㎡的,在按成本价购买1套120㎡以内的政府采购商品房或政府统建房和按成本价的15%再购买一套120㎡以内的政府采购商品房或政府统建房的基础上,可按成本价的25%最多再购买一套120㎡以内的政府采购商品房或政府统建房。
第十条 农户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由申请人所在村(居)按照本意见和相关规定对申请人保障性住房安置条件进行调查、初审,会审、公示,将结果报送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居民住房安置条件审查把关的主体责任,对符合居民住房安置条件申请安置家庭严格把关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按住建部门提供的相应房源进行具体安置。因把关不严造成的违规购房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且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商品住房的计划安排和采购,按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的安置对象提交房源给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进行安置,并对接好国家相关保障性住房的安置政策,对房源的采购和商品房交易政策进行把关,因把关不严造成的损失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且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安置房的产权登记完善,保证档案资料齐全。因政策把关不严造成的工作影响和经济损失由县自然资源局承担,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县综合执法部门要如大“两违”管控力度,因履职不到位造成的损失由主管部门承担,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住建、自然资源、综合执法、乡镇(街道)城建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搭建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五条 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要对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参与违法建房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报复检举揭发人员和阻碍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
第十七条 对在住房安置工作中存在的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到位、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给予严肃处理,情况严重的,给予相关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村(居)民选干部的,按组织程序罢免,并向社会公开曝光,情节严重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
(一)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规划区内居民住房情况建立专门档案,调查摸底各家庭住房情况和人员情况并详细记录。
(二)自然资源部门按不动产登记规定建立和完善所有安置住房档案并适时更新。
(三)住建部门按国家保障性住房要求建立建设、采购、分配、资金管理等台账和资料收集归档,接受审计和相关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成本价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年度测算并公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房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购买政府采购商品房的办理全产权,购买政府保障房的办理限制产权,相关税费及上市交易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如有特殊情况,由相关单位报县人民政府研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按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道真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居民住房安置办法>的通知》(道府办发[2017]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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