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公告
为确保道真至武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顺利推进,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现将拟征用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用土地的位置:洛龙镇、河口镇、玉溪镇。
二、拟征用土地用途:道真至武隆高速公路(道真段)项目临时用地。
三、拟征用土地现状及面积以实地调查和测量为准。
四、拟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道真至武隆高速公路(道真段)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道府办发〔2020〕3号)规定,拟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具体如下(如国家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在3个月内补足差额):
玉溪镇水田按年产值1600元/亩的25倍计算;旱地按年产值1600元/亩的24倍计算;园地、林地,按年产值1600元/亩的15倍计算;其他农用地按年产值1600元/亩的14倍计算;建设用地按年产值1600元/亩的12倍计算;集体未利用地按年产值1600元/亩的8倍计算,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河口镇、洛龙镇耕地按年产值1500元/亩的24倍计算;园地按年产值1500/亩的15倍计算;林地、其它农用地、建设用地按年产值1500/亩的12计算;集体未利用地按年产值1500/亩的5倍计算,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根据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按照道府办发〔2020〕3号规定给予补偿。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对公告内容有异议或意见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征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本公告发布5个工作日后,征地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机构和测量单位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告知,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并登记。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调查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玉溪镇人民政府:0851—25820280
河口镇人民政府:0851—25990014
洛龙镇人民政府:0851—23130211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日
黔ICP备17007894号  贵公网安备 52032502000022号  网站标识码5203250001
主办: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大数据发展中心 运维电话:0851-25821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