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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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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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县、区(市)医疗保障局、民政局,新蒲新区社会事业局:

为切实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落实好救助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根据《省医保局办公室  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医保办发〔2024〕14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按时做好共享信息

按照《通知》要求,县级民政、医保部门每年在集中征缴期前交换一次全量数据,之后动态调整变更新增、退出人员数据;县民政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通过电子政务网向同级医保部门提供变动信息。医保部门每月25日前完成信息变动维护,并于当月28日前将存疑数据反馈同级民政部门核实。各地医保和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增加信息共享频次。《遵义市医疗保障局 遵义市民政局 遵义市农业农村局 遵义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息共享相关工作的通知》(2024-601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落实好医疗救助待遇

原则上,新增医疗救助对象自身份认定次月1日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动态调出医疗救助对象自身份退出次月起停止医疗救助待遇。对于救助对象认定后至待遇起效期间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遵义市医疗保障局 遵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低收入困难群体高额费用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遵市医保通〔2024〕25号),可依申请给予追溯救助。


遵义市医疗保障局      遵义市民政局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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