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文综罚字〔202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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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文综罚字〔202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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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文综罚字〔2025〕03号


当事人:石xx,女,汉族,现年59岁,工作单位及职务: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xx文具店经营者,家庭住址: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xx镇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52212XXXXX,联系电话:182XXXX。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XXXXX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石xx   

住所(住址等):贵州省遵义市道真自治县尹珍街道xx社区xx网格xx家属楼x楼x号门面。

你(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案一案,已由本机关立案调查,经调查:2025年4月23日14时50分,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局文旅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尹珍街道xx社区xx网格xx家属楼x楼x号门面的道真自治县xxx文具店进行了日常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得有《阿衰漫画》、《脑筋急转弯》、《安徒生童话》等112册出版物销售,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手续证件,当事人现场只提供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无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以及相关依据证明。当事人的这一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2021修订)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活动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共一页,责令当事人现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拍摄了事实照片六张,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共两页,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执法人员还就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涉案出版物依法进行了扣押处理,下达了《扣押决定书》一份共一页,《扣押物品清单》一份共一页。本次检查由该场所当事人(经营者)xxx见证了整个执法检查过程。

本机关于2025年4月23日予以立案。对当事人开展了询问调查,收集、提取了涉案相关材料。现已查实,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以上事实有:证据一:2025年4月23日,我机关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证实了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正在营业;证明现场发现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案的违法事实和执法现场相关情况以及案件来源系行政检查中发现。证据二:2025年4月23日,拍摄了现场事实照片共6张,证实了该店正在营业;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经营活动,与证据1相印证;证据三:办案机关提取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和身份信息;证据四:2025年4月23日,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共1页、《扣押决定书》1份共1页,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法扣押非法销售的出版物。证明了办案机关执法现场下发文书的合法性。与证据2相印证;证据五:2025年4月24日,办案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共1页,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证据六:2025年4月24日,办案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4页,证实了当事人出版物的来源以及用于销售的相关事实,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被执法机关查获的事实,与证据2、4相印证;证据七:2025年4月23日,执法人员现场登记的《扣押物品清单》中的出版物物证,证明当事人擅自发行出版物业务的物证依据,与证据2、4、5、6相印证。

本机关认为,道真自治县尹珍街道xx社区xx网格xx家属楼x楼x号门面的道真自治县xxx文具店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2020修订)“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之规定。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经营时间不长,转手该店时就有涉案出版物,且经营场所主要是以销售零售和文具为主,出版物只是附带销售,数量不多,也不知道销售出版物需要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在案件查处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整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到目前为止并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在调查期间该场所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依据,也无法确定其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非主观违法,系初次违法,且出版物涉案数量不多,案发后当事人主动配合查处,主动承认过错,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消除带来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修订),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1修订)。鉴于以上,本机关决定:

给予没收扣押的出版物(《阿衰漫画》、《脑筋急转弯》、《安徒生童话》)等112册,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以下罚没款缴纳方式缴纳罚没款:一是在局财务处开具非税缴款通知书后,携缴款编码到贵州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贵阳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没款。二是使用微信、支付宝扫描贵州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右上角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收索“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遵义市正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局  

2025年 5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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