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1)道综执罚决07字第03号
当事人:遵义XX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XX,男,仡佬族、1981年06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5XXXXXXXX2513,联系电话:1528520XXXX,经营地址: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XX乡XXXXX区A3栋一楼,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50964XXXXX,;经营范围:办公类、宣传类、生产包装类印刷品的设计、印刷、印后加工及销售;备案登记机关: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刷业经营许可备案表登记机关: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新闻出版局,印刷经营许可证编号:(黔)印证527020125号,备案登记机关: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新闻出版局,备案登记日期,2019年07月24日,
案件来源:本局根据“文化市场的日常执法检查任务”;文旅大队于2021年02月04日10时30分到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XX乡XXXXX区A3栋一楼对遵义XX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韩XX出示执法证件后,说明来意,要求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韩XX提供相关经营证件,遵义XX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证件齐全,在检查印刷业经营者需要建立健全的相关制度时,发现该场所未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等制度,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于2021年02月04日10时57分检查结束。并依法立案处理。
现查明: 法定代表人韩XX在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XX乡XXXXX区A3栋一楼遵义XX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要求“印刷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及台帐”。其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以上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确认没有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情况属实。
2.现场检查图片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在现场开展执法检查的情况。
3.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
4.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认可从事经营的遵义XX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
2021年02月04日,文旅大队执法人员对遵义XX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本局于2021年02月1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2021】道综执立通07字第03号”立案通知书,2021年03月0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2021】道综执告07字第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遵义XX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要求“印刷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及台帐”的规定,构成经营者未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要求建立健全印刷业五项制度的违法行为,本案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达不到移送追溯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决定处罚如下:
给予:遵义XX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XX)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人民政府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正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道真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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