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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2025年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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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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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联建等的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第五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的,应当经依法批准。转让后的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办理转移登记;转让后的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受让人依法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办理转移登记。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第五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土地资源信息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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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改变土地用途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三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土地资源信息中心、 规划技术服务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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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项目现场定位验线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三条;《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23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规划技术服务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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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修建性详细规划技术性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规划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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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规划编制及规划研究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23年第二次修正)第十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规划技术服务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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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管理服务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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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和对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管理服务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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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管理服务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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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管理服务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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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管理服务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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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管理服务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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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 |
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管理服务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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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管理服务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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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管理服务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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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复垦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土地复垦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管理服务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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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管理服务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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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管理服务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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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权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权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管理服务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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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管理服务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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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管理服务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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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管理服务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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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管理服务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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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逾期仍不缴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管理服务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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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管理服务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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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探矿权勘查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直接用于违法勘查的工具、设备,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超出探矿权登记的勘查区域勘查矿产资源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吊销其勘查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管理服务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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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一)未按照经批准的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二)采取不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三)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未达到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保护性开采要求开采特定战略性矿产资源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管理服务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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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管理服务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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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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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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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590号)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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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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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违反《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的;(二)强令、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三)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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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未经批准,开发国有和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地、荒滩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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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违反《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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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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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其买卖或者转让行为无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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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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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土地权利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至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土地权利证书进行诈骗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二)非法印制、发放、出售、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三)擅自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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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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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应办理土地登记而未办理的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应办理土地登记而未办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对个人处以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违法占地处理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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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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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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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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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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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违反《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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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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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违反《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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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违反《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临时占用湿地超期或者未进行生态修复,影响或者破坏湿地生态功能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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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未按照规定汇交地质资料或者矿业权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并报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对故意报送虚假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第七十条 未按照规定汇交地质资料,或者矿业权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并报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矿业权人故意报送虚假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收回矿业权。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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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23年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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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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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违反《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23年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23年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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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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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改变规划许可房屋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23年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擅自改变规划许可房屋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日每平方米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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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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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和规划条件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23年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规划条件进行勘察、设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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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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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2001年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第二十一条 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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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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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伪造地质资料或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销毁地质资料,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承担该地质工作项目的资格,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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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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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资质单位违反规定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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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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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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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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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管理服务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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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管理服务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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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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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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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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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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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管理服务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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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管理服务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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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管理服务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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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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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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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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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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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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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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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或开发程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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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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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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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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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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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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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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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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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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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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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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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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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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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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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违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管理服务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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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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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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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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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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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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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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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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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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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相关设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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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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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管理服务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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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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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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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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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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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对其所在单位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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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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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管理服务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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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管理服务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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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管理服务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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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管理服务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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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处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管理服务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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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管理服务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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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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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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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管理服务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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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对《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管理服务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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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 |
行政处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计提;逾期不计提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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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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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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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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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采矿权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开采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采矿权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开采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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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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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和超出采矿权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并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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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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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对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变更土地权属或者增加用地面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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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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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对《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所取得的土地权利证书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并可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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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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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对资质单位违反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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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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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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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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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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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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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对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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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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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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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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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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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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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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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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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八条 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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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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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条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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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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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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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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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对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自发布通报之日起至逾期未汇交的资料全部汇交之日止,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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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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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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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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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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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自然资源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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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矿业权人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矿业权人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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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自然资源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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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管理服务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自然资源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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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探矿权人未取得勘查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勘查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探矿权人未取得勘查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勘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直接用于违法勘查的工具、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管理服务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自然资源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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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管理服务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自然资源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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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勘查活动结束后探矿权人未及时对勘查区域进行清理或者未及时恢复受到破坏的地表植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勘查活动结束后探矿权人未及时对勘查区域进行清理或者未及时恢复受到破坏的地表植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有关单位代为清理、恢复,所需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管理服务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自然资源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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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矿区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矿区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有关单位代为修复,所需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管理服务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自然资源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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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出现矿产资源应急状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统一指挥和安排、不承担相应的应急义务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出现矿产资源应急状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统一指挥和安排、不承担相应的应急义务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管理服务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自然资源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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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第三次修正)(2019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生态修复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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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生态修复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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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
行政检查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生态修复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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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对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资源调查监测确权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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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对《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第五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第五次修正)第五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授权对市州、县级人民政府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一)耕地保护情况;(二)土地开发利用和节约集约利用情况;(三)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情况;(四)土地征收情况;(五)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六)其他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土地督察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督察事项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第五次修正)第五十五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用途管制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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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对使用基本农田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0年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使用基本农田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非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
《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0年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用途管制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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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对《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勘查、开采区域等实施现场查验、勘测;(二)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四)查封、扣押直接用于违法勘查、开采的工具、设备、设施、场所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四十七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生态修复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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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四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生态修复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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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一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规划技术服务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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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三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规划技术服务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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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而未拆除的。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管理服务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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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管理服务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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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管理服务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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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对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勘查、开采区域等实施现场查验、勘测;(二)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四)查封、扣押直接用于违法勘查、开采的工具、设备、设施、场所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管理服务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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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管理服务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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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管理服务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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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对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责任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生态修复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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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不动产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第一次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第一次修订)第六条、第七条 |
道真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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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23年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竣工规划核实申请。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件。 建设工程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五条;《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23年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八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规划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县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窗口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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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权限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规划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县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窗口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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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权限内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规划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县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窗口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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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权限内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规划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县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窗口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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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临时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用途管制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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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土地资源信息中心、 规划技术服务中心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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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规划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县政务服务中心住自然资源局窗口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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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用途管制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县政务服务中心住自然资源局窗口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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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用途管制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县政务服务中心住自然资源局窗口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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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三次修订)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用途管制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县政务服务中心住自然资源局窗口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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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行政许可 |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凡提供、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本办法。提供、使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由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提供、使用办法,报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资源调查监测确权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县政务服务中心住自然资源局窗口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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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规划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县政务服务中心住自然资源局窗口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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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土地闲置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土地资源信息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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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耕地开垦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第五次修正)第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二)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垦耕地确有困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三)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供补充耕地后备资源供建设单位履行开垦义务。 |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第五次修正)第十七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用途管制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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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土地复垦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第五次修正)第二十四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堆放固体废弃物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复垦专项方案并实施,或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吸引社会投资进行复垦。土地权利人明确的,可以采取扶持、优惠措施,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 |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第五次修正)第二十四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地质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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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矿业权占用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九条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第五次修正)第十七条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生态修复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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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采矿权价款及资金占用费(出让收益) |
行政征收 |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2023年修订)第十二条 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可按照以下原则分期缴纳:出让探矿权的,探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不得低于探矿权出让收益的10%且不高于20%,探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剩余部分转采后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其中,矿山生产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均摊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出让采矿权的,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不得低于采矿权出让收益的10%且不高于20%,采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剩余部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其中,矿山生产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均摊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具体首次征收比例和分期征收年限,由省级财政部门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上述原则制定。 |
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 |
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生态修复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行政程序违法、实体处理结果错误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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