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2025年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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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2025年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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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2025年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1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令)第二十一条  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能源管理股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2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能源管理股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3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能源管理股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4

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能源管理股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5

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能源管理股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6

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能源管理股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7

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能源管理股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8

对《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能源管理股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9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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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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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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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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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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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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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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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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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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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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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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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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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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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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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能源管理股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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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能源管理股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18

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能源管理股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19

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作业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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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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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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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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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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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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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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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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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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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对转让、接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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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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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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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发生单位出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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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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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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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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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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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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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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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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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对违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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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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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对违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一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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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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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3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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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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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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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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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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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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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能源管理股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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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能源管理股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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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能源管理股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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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能源管理股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39

对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能源管理股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40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能源管理股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41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能源管理股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42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能源管理股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43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能源管理股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44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能源管理股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45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能源管理股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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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能源管理股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47

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能源管理股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48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能源管理股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49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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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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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对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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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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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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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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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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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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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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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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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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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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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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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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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对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非法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能源管理股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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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对煤矿未按规定排查和报告安全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能源管理股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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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煤矿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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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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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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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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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对煤矿现有条件难以防治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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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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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对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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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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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对煤矿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能源管理股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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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对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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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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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二)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能源管理股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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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对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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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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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的处罚

行政处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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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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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处罚

行政处罚

《煤炭法》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的回采率的,责令停止生产。
第二十二条 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煤炭资源回采率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资源和开采条件确定。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进行复采或者开采边角残煤和极薄煤。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能源管理股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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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对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煤炭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能源管理股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69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煤炭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能源管理股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70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能源管理股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71

工业节能监察

行政检查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8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工业节能监察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反馈,并跟踪督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4、17、19、20、39条;《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3、5、6、9、10、11、12、13、16、21、22、23条

工业发展运行股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1.程序违法‌:无法定依据、不出示证件、不按程序或时限实施检查,或超越法定权限进行检查;2.履职不当‌:放弃、推诿、拖延检查职责,或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纵容。3.损害权益‌: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的合法权益。4.其他违规‌: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行为。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72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强制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能源管理股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1.无依据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2.擅自改变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或方式。3.程序违法‌: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4.不当时间强制‌:违反规定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5.滥用生活限制‌: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履行决定。6.其他违法行为‌: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情形。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73

对当事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

行政强制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危险物品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能源管理股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1.无依据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2.擅自改变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或方式。3.程序违法‌: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4.不当时间强制‌:违反规定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5.滥用生活限制‌: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履行决定。6.其他违法行为‌: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情形。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74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行政确认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技术合同认定管理办法》,对申请材料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审查通过的技术合同给予认定登记;合同履行完毕后,核定合同技术性收入额;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出具认定登记证明;对合同履行完毕的向申请人送达《技术收入核定表》;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9、10、11、12、13、14条

科学技术股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1.程序违法‌:未按要求及时办理、不按程序办理或未认真审查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2.履职不当‌: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在审核上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3.妨碍审核‌: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过程中,妨碍干扰审核意见或建议,或未经法制审核作出决定。4.审核失误‌:法制审核过程中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导致决定失误,或经法制审核认定不合法仍作出决定。5.其他违法行为‌:如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等。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75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能源管理股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1.程序违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告知补正内容、未依法说明理由、应听证而不听证等。2.实体违法‌: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超越职权作出许可决定、未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许可决定。3.廉洁与财务违规‌:索取或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擅自收费或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76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1.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须加盖双方公章。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等(可由实施机关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申请主体为需要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个人,不包括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受委托运行维护的运维单位。
申请主体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前,对作业风险进行了充分辨识,制定了相应的安全措施。
申请主体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就安全措施及有关安全文件达成协议。 

能源管理股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1.程序违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告知补正内容、未依法说明理由、应听证而不听证等。2.实体违法‌: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超越职权作出许可决定、未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许可决定。3.廉洁与财务违规‌:索取或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擅自收费或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77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1.在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周围进行可能危及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作业审批表

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能源管理股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1.程序违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告知补正内容、未依法说明理由、应听证而不听证等。2.实体违法‌: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超越职权作出许可决定、未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许可决定。3.廉洁与财务违规‌:索取或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擅自收费或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78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修正)
2.《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正)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对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15、16、17、54条

企业服务中心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1.程序违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告知补正内容、未依法说明理由、应听证而不听证等。2.实体违法‌: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超越职权作出许可决定、未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许可决定。3.廉洁与财务违规‌:索取或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擅自收费或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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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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