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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2025年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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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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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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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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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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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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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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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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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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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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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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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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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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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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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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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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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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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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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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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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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作业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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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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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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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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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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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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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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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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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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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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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转让、接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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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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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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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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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事故发生单位出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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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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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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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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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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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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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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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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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违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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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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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违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一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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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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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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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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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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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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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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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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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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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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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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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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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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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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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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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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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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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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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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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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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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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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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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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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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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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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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非法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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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煤矿未按规定排查和报告安全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
58 |
对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进行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煤矿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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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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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煤矿现有条件难以防治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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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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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煤矿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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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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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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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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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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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煤炭法》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的回采率的,责令停止生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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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煤炭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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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煤炭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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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未按规定报告;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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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工业节能监察 |
行政检查 |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4、17、19、20、39条;《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3、5、6、9、10、11、12、13、16、21、22、23条 |
工业发展运行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程序违法:无法定依据、不出示证件、不按程序或时限实施检查,或超越法定权限进行检查;2.履职不当:放弃、推诿、拖延检查职责,或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纵容。3.损害权益: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的合法权益。4.其他违规: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行为。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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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 |
行政强制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无依据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2.擅自改变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或方式。3.程序违法: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4.不当时间强制:违反规定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5.滥用生活限制: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履行决定。6.其他违法行为: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情形。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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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当事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条。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无依据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2.擅自改变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或方式。3.程序违法: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4.不当时间强制:违反规定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5.滥用生活限制: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履行决定。6.其他违法行为: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情形。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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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行政确认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技术合同认定管理办法》,对申请材料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审查通过的技术合同给予认定登记;合同履行完毕后,核定合同技术性收入额;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出具认定登记证明;对合同履行完毕的向申请人送达《技术收入核定表》;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9、10、11、12、13、14条 |
科学技术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程序违法:未按要求及时办理、不按程序办理或未认真审查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2.履职不当: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在审核上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3.妨碍审核: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过程中,妨碍干扰审核意见或建议,或未经法制审核作出决定。4.审核失误:法制审核过程中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导致决定失误,或经法制审核认定不合法仍作出决定。5.其他违法行为:如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等。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
75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程序违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告知补正内容、未依法说明理由、应听证而不听证等。2.实体违法: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超越职权作出许可决定、未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许可决定。3.廉洁与财务违规:索取或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擅自收费或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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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1.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须加盖双方公章。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等(可由实施机关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
申请主体为需要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个人,不包括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受委托运行维护的运维单位。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程序违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告知补正内容、未依法说明理由、应听证而不听证等。2.实体违法: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超越职权作出许可决定、未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许可决定。3.廉洁与财务违规:索取或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擅自收费或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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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1.在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周围进行可能危及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作业审批表 |
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
能源管理股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程序违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告知补正内容、未依法说明理由、应听证而不听证等。2.实体违法: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超越职权作出许可决定、未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许可决定。3.廉洁与财务违规:索取或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擅自收费或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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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修正)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企业服务中心 |
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程序违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告知补正内容、未依法说明理由、应听证而不听证等。2.实体违法: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超越职权作出许可决定、未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许可决定。3.廉洁与财务违规:索取或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擅自收费或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 |
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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