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住建局2025年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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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住建局2025年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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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住建局2025年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0年第5号)第三条第二款    第九条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建筑业服务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因审查不力或违规审批,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4.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住建局

2

权限内建设工程特种设备登记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建筑业服务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因审查不力或违规审批,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4.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住建局

3

权限内安全生产费用支取和使用情况等证明材料监督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

建筑业服务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因审查不力或违规审批,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4.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住建局

4

权限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其他行政权力

《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

政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因审查不力或违规审批,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4.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住建局

5

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

商品房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因审查不力或违规审批,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4.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住建局

6

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 

政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因审查不力或违规审批,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4.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住建局

7

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政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因审查不力或违规审批,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4.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住建局

8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二十一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政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因审查不力或违规审批,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4.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住建局

9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政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因审查不力或违规审批,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4.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住建局

10

商品房交付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商品房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因审查不力或违规审批,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4.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住建局

11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8号)

政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因审查不力或违规审批,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4.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住建局

12

业主委员会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十六条 

商品房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因审查不力或违规审批,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4.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住建局

13

权限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商品房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因审查不力或违规审批,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4.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住建局

14

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

住房保障股

单位法定代表、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因审查不力或违规审批,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4.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住建局

15

对房改房上市市场准入办理

其他行政权力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二十一)明确产权。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二十一)

住房保障股

单位法定代表、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因审查不力或违规审批,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4.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住建局

16

保障性住房上市市场准入办理

其他行政权力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第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住房保障股

单位法定代表、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因审查不力或违规审批,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4.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住建局

17

绿化工程检查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

《贵州省绿化条例》第二十七;《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贵州省绿化条例》第二十七;《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市政园林服务站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因审查不力或违规审批,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4.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住建局

18

城市绿线界定

其他行政权力

《遵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十一条;《遵义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查验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遵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十一条;《遵义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市政园林服务站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因审查不力或违规审批,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4.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住建局

19

权限内建筑工程招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十条

政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因审查不力或违规审批,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4.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住建局

20

房屋拆除工程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筑业服务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因审查不力或违规审批,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4.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住建局

21

租赁补贴

行政给付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五条

住房保障股

单位法定代表、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因审查不力或违规审批,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4.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住建局

22

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六条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服务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因审查不力或违规审批,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4.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住建局

23

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二十三条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二十三条  

建筑业服务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因审查不力或违规审批,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4.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住建局

24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七条 四十八条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0年第5号)第八条

建筑业服务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因审查不力或违规审批,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4.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住建局

25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建筑业服务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因审查不力或违规审批,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4.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住建局

26

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建筑业服务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因审查不力或违规审批,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4.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住建局

27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号)(2013修正)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商品房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因审查不力或违规审批,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4.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住建局

28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因审查不力或违规审批,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4.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住建局

29

权限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政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因审查不力或违规审批,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4.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住建局

30

权限内商品房预售许可

行政许可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0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政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因审查不力或违规审批,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4.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住建局

31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行政许可

《遵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一、申请与受理阶段:1.收件: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2.受理:当场受理。                                                            二、审查与决定阶段:1.决定: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有效;申请人所申请许可内容是否符合相应申请条件;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审查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审批通知书。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政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因审查不力或违规审批,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4.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住建局

32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林审批

行政许可

《遵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一、申请与受理阶段:1.收件: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2.受理: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查与决定阶段:1.审查:对经审查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退回审查环节,并说明原因;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提出审核意见,转决定环节。2.决定:填写该审查与决定环节完成后的具体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填写该审查与决定环节完成后的具体结果,作出准予办理或不予办理的决定。

《城市绿化条例》

政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因审查不力或违规审批,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4.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住建局

33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行政许可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按照《条例>规定,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因审查不力或违规审批,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4.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住建局

34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按照《条例>规定,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因审查不力或违规审批,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4.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住建局

35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行政许可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按照《条例>规定,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因审查不力或违规审批,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4.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住建局

36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第三章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政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因审查不力或违规审批,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4.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住建局

37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第四章,第五章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

政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因审查不力或违规审批,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4.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住建局

38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政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因审查不力或违规审批,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4.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住建局

39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行政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服务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因审查不力或违规审批,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4.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住建局

40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行政征收

《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第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该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范围内申请免交、减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作出是否减交、免交的决定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决定。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九条

建筑业服务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因审查不力或违规审批,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4.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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