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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医保局2025年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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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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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
行政给付 |
《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
医保服务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
医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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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1999年5月11日发布施行)第十七条 |
监管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责令机构限期整改。 |
医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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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医疗服务价格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1998年5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
监管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责令机构限期整改。 |
医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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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年5月1日施行)第五十七条 |
监管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1、责令机构限期整改。 |
医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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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
监管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1、责令机构限期整改。 |
医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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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20年6月1日施行)第八十七条 |
监管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1、责令机构限期整改。 |
医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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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医疗保险稽核 |
行政检查 |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
监管股 |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
1、责令机构限期整改。 |
医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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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举报人奖励 |
行政奖励 |
《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参保人员等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
《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医保发〔2018〕22号201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第二条、第三条 |
监管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依据《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复核认定,并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
医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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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及缴费基数核定 |
行政确认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施行)第五十七条 |
医保服务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
医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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