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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新闻出版局2025年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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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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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放映经营活动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新闻宣传和文产出版股(电影传媒监管和“扫黄打非”办公室)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新闻出版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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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新闻宣传和文产出版股(电影传媒监管和“扫黄打非”办公室)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新闻出版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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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可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可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设立临时零售点时间不得超过10日,应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并应遵守所在地其他有关管理规定。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单位、个人基本情况;(三)设立临时零售点的地点、时间、销售出版物品种;(四)其他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临时零售点的材料。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新闻宣传和文产出版股(电影传媒监管和“扫黄打非”办公室)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新闻出版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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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出版物零售企业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出版物批发单位可以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应依法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版单位的出版许可证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单位基本情况;(三)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情况。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新闻宣传和文产出版股(电影传媒监管和“扫黄打非”办公室)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新闻出版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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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新闻宣传和文产出版股(电影传媒监管和“扫黄打非”办公室)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新闻出版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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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 |
其他行政权力 |
《关于实行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实行一年一检制。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关于实行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的规定》第六条 |
新闻宣传和文产出版股(电影传媒监管和“扫黄打非”办公室)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新闻出版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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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新闻宣传和文产出版股(电影传媒监管和“扫黄打非”办公室)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新闻出版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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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印刷业经营者每月月底《印刷登记簿》登记内容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在每月月底将《印刷登记簿》登记的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新闻宣传和文产出版股(电影传媒监管和“扫黄打非”办公室)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新闻出版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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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出版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4号令)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八 |
新闻宣传和文产出版股(电影传媒监管和“扫黄打非”办公室)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新闻出版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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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音像制品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5号令)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八 |
新闻宣传和文产出版股(电影传媒监管和“扫黄打非”办公室)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新闻出版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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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电影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2号令)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八 |
新闻宣传和文产出版股(电影传媒监管和“扫黄打非”办公室)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新闻出版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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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审批 |
行政许可 |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新闻宣传和文产出版股(电影传媒监管和“扫黄打非”办公室)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新闻出版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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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版物零售单位业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七条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零售业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新闻宣传和文产出版股(电影传媒监管和“扫黄打非”办公室)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新闻出版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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