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真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2025年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1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
行政给付 |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文件《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民办发[2011] 11 号 |
综合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2 |
烈士褒扬金、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修订)第十五条 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倍的标准发给其遗属。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 |
综合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3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修订)第三十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或者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应当自军队办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按照残疾性质和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其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当年的残疾抚恤金由所在部队发给,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从下一年起按照当地的标准发给。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 |
综合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4 |
烈士家属祭奠费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烈士褒扬条例》(2024年修订,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建立健全烈士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倡导网络祭扫、绿色祭扫,引导公民庄严有序开展祭扫纪念活动,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烈士事迹讲解、烈士纪念场所秩序维护等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烈士褒扬条例》第五十六条 |
综合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5 |
退役军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残疾等级评定材料的审查 |
行政确认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第十二条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一)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二)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报批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依法及时上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综合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6 |
烈士评定申请材料审查 |
行政确认 |
《烈士褒扬条例》(2024年修订,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申报烈士,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籍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等材料。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复核。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报批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依法及时上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烈士褒扬条例》第九条 |
综合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7 |
|||||||||
黔ICP备17007894号  
贵公网安备 52032502000022号  网站标识码5203250001
主办: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道真自治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运维电话:0851-25783406
(建议使用1920×1080以上分辨率及IE9+、Chrome、Firefox、360等主流浏览器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