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遵道环罚字〔2025〕1号
贵州万润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XXXXX5
法定代表人:冉XXXX
单位地址:贵州省遵义市道真自治县上坝土家族乡上坝园区重庆产业园区稀奇食品厂内办公楼2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1月7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贵州万润食品有限公司环境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贵州江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同步对该公司排放废气进行监测,根据2025年1月17日贵州江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贵州万润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委托监测检验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贵州万润食品有限公司生物质燃料锅炉排放废气所测颗粒物的监测结果大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燃煤锅炉)要求,颗粒物监测结果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燃煤锅炉)7.25倍。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
2025年2月21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遵道环罚告字〔2025〕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2025年2月24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减轻处罚的申请。
2025年3月19日,我局召开了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对案件情况进行了集体讨论审议,会议认为:一是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调查取证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依法应予处罚。二是你公司积极进行整改,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鉴于此,为加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会议决定:对你公司按照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进行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依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码),并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码)通过代理银行将罚款缴至指定专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马XXXX 电话:0851-25826669
通讯地址: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上坝乡上玉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563500 传真:0851-25826669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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