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遵道环罚〔2024〕8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中黔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5XXXXXXP
地址/住址:贵州省遵义市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新城社区城投大楼三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 2024年10月23日对你公司运营的污水处理厂进行了调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23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你公司运营的县城二期污水处理厂环境管理情况,发现厂内有一吸污车(吸污车观察镜显示实际满载污水约10立方米),该吸污车装载的污泥混合液是从上坝污水处理厂运输至县城二期污水处理厂,准备倾倒入污泥脱泥间处的污水井内。经调查询问,10月21日、10月22日该吸污车共计运输2车上坝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混合液,倾倒入县城二期污水处理厂的污泥脱泥间处的污水井内。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三、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2024年11月5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遵道环罚告〔2024〕10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2024年11月6日,你公司作出《中黔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关于上坝污水处理厂处罚结果的陈述申辩书》(中黔环境〔2024〕第69号),陈述你公司一是举一反三,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二是非主观因素导致;三是未对生态环境造成任何影响;四是公司运行客观存在诸多困难等四个理由。2024年11月12日,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会商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四、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法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之规定。
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基准(2023年版)》裁量因子的规定:【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10%);【违法行为】:污染物排放方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10%);【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0%)。【违法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5%)。结合你公司陈述申辩理由,我局决定你公司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码),并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码)通过代理银行将罚款缴至指定专户。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5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留存随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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