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道综执01字第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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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道综执01字第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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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道综执01字第55号


当事人:冉XXX,男,年龄34岁,联系电话:17XXXX2,身份证号:522XXXXX0 ,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县上坝乡XXXX社区XXXX组,职业:个体运输。

当事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已经本机关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冉XXXX于2024年10月21日12时40分左右将尹珍大道玉中门口下行40米左右处建筑垃圾一车(3立方2吨左右)用车牌号为贵C7XXXXT的福田牌轻卡货车运到上坝乡八一社区后山组长五间处随意倾倒。据当事人陈述,运输、倾倒建筑垃圾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和同意。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当事人冉X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冉XXXX行驶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冉XXXX是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2、询问(调查)笔录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及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事实。

3、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记录1份、现场照片,用于证明当事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事实。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之规定的违法事实。

2024年10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2024〕道综执01字第5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当场表示“不陈述、不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立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在本机关财务室领取缴款码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正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道真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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