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农(渔政)罚〔2025〕第12号
当事人:王xx,男,xx岁,公民身份证号522125xxxxxxxxxxxx,苗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xx镇xx村xx组,联系电话1858444xxxx。
当事人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案,经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称本机关)依法立案调查,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2025年08月10日20时34分,道真自治县公安局xx派出所接群众匿名举报称有人在道真自治县梅江河xx段xx坝处捕捞,民警带队到达现场查获当事人使用渔网进行捕捞,现场有渔网2张,渔获物5尾,并于当日将案件线索移送本机关。2025年08月25日本机关以当事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8月29日,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审查不予立案{道公(刑)不立字〔2025〕86号},移送至本机关依法办理。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08月10日20时许用捡拾的2张渔网在道真自治县梅江河xxxxx坝处进行捕捞,获渔获物5尾,其中云南光唇鱼(地方名:赤尾子)3尾,重0.111公斤;白䱗2尾,重0.005公斤。当事人捕捞的目的是用于自食。
经本机关认(鉴)定,当事人所捕捞使用的2张渔网均属三层刺网,第一张网网长25.3米,网高1米;第二张网网长6.3米,网高1.1米。经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对比,属禁用渔具中的三层刺网,捕捞强度大,对渔业资源破坏严重。当事人捕获的渔获物属鲤科鱼类,未列入国家及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造成直接损失13.62元,间接损失40.86元。
经核查:当事人捕捞的河流为梅江河,是芙蓉江主要干流之一,芙蓉江河是乌江的一级支流,乌江属长江流域一级重要支流,属长江流域天然水域,自2020年9月1日0时起属禁捕水域,实行常年禁捕,禁捕期为十年。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证据一、《接处警登记表》《移交说明》各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1份共5张,光盘(视频资料2段)1张,证明当事人在道真自治县梅江河三桥段雷家坝处捕捞的事实;
证据二、《扣押笔录》1份、《扣押决定书》1份、《财物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捕捞时使用的渔具及捕获的渔获物数量;
证据三、《讯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捕捞的时间、地点、捕捞方法、使用的捕捞工具的来源、捕获渔获物数量的事实;
证据四、《立案通知书》1份,证明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证据五、《渔网认(鉴)定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捕捞时使用的2张渔网系禁用渔具中的三重及以上刺网;
证据六、《渔获物认定及其渔业资源损失评估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捕获的渔获物属鲤科鱼类,未列入国家及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造成直接损失13.62元,间接损失40.86元;
证据七、《天然水域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捕捞的梅江河河流属长江天然水域,自2020年09月01日0时起属禁捕水域,实行常年禁捕,禁捕期为十年;
证据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1份、《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文件》(黔农办发[2020]47号)1份、《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所有河流禁捕有关工作的通告》(道府发〔2020〕25号)1份,证明我县天然水域自2020年9月1日0时起属禁捕水域,实行常年禁捕,禁捕期为10年;
证据九、道真自治县《案件移送书》1份,证明当事人捕捞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证据十、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案件移送函》各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渔网捕捞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予立案,移送本机关处理;
证据十一、当事人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无主观违法,其家庭无经济收入,能减轻处罚;
证据十二、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代表的执法主体合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违法事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应对其从轻处罚。
本机关于2025年09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道农(渔政)告〔2025〕第12号,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渔网2张,渔获物5尾;
2.处罚款计人民币壹仟圆(¥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财务室开据缴款码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湄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诉讼,也不履行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10日
黔ICP备17007894号  
贵公网安备 52032502000022号  网站标识码5203250001
主办: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道真自治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运维电话:0851-25783406
(建议使用1920×1080以上分辨率及IE9+、Chrome、Firefox、360等主流浏览器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