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应急决〔2025〕16号
陕西省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XXXXXXXXXXXX
住所地址:陕西省XX市XX区XX路XX号
2025年7月13日12时23分许,道真自治县XX镇XX村在建XX水库XX施工标段XX隧洞1#支洞在开挖运渣过程中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25年10月13日对《道真自治县在建XX水库XX施工标段“7·13”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道府复〔2025〕79号)。经立案调查,道真自治县在建XX水库XX施工标段“7·13”事故是一起因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工人违规操作导致的一般场内车辆致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陕西省XX有限公司(原陕西省XX有限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项目机构岗位配备不足,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陕西省XX有限公司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道真自治县在建XX水库XX施工标段“7·13”事故调查报告》、《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道真自治县在建XX水库XX施工标段“7·13”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道府复〔2025〕79号),以及王XX、王XX、李XX、孟XX、李XX、孙XX、申XX、陈XX的《询问笔录》。证明道真自治县在建XX水库XX施工标段“7·13”事故是一起因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工人违规操作导致的一般场内车辆致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陕西省XX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陕西省XX有限公司更名通知函》以及王XX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处罚对象陕西省XX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和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2025年11月1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道)应急告〔2025〕16号],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单,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正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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