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应急决〔20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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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应急决〔20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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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应急决〔2025〕9号


道真自治县XX镇秦XX食品经营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XXXXXX

经营者:秦文昌(身份证号码522XXXXXXX)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道真自治县XX镇XX社区XX组

根据县人民检察院移交线索,2025年6月9日,道真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对你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店内经营有日用百货、农药、农具等物资,并正常营业,在你店里面小屋内发现储存有烟花爆竹共计3箱17盘,盛装烟花爆竹的空盒9个,并有包装标识码,在储存烟花爆竹的房屋内无灭火器,照明线路未进行防爆处理。你店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我局现场对该批烟花爆竹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2025年6月10日对该批烟花爆竹实施扣押。经调查,道真自治县XX镇秦XX食品经营店经营者秦XX2024年春节前从道真邹家坝XX烟花爆竹店购买一批烟花爆竹向当地居民销售,由于秦XX年纪较高(75岁),具体销售金额记不清楚。道真自治县XX镇秦XX食品经营店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 道真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下达《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现场照片记录证据》、《扣押决定书》、秦XX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道真自治县XX镇秦XX食品经营店存在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2.道真自治县XX镇秦XX食品经营店《营业执照》及经营者秦XX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处罚对象道真自治县XX镇秦XX食品经营店的主体资格。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2025年7月16日我局向你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道)应急告〔2025〕9号],你店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现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你店停止违法行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免于对你店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我局扣押的3箱17盘烟花爆竹予以没收。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正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2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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