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文综罚字〔202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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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文综罚字〔202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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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文综罚字〔2025〕05号


当事人:贵州省XX旅行社有限公司道真XXX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吴XX

住所(住址等):贵州省遵义市道真县尹珍街道新城社区尹珍大道XX网格X栋X楼 


2025年5月27日下午15时20分,道真自治县文旅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执法人员对贵州省XX旅行社有限公司道真XXX进行执法检查。执法队员出示证件,说明来意。要求现场负责人出示相关证照,现场负责人出示了《营业执照》、《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执法人员针对前期该营业部负责人提供的游客出游资料对其进行了讲解。该营业部负责人提供的2025年5月10日出游湖南双汽6日游资料,资料分别有《协议条款》、《旅游报名表》、《旅游行程单》、《旅游活动自愿项目协议确认表》、《包车合同》、《境内旅游保险保险单》、《游客名单》。其中《包车合同》上载明甲方是:贵州省XX旅行社道真XX(吴XX),乙方载明的是:XX县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91520XX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执法人员对现场作了拍照取证,整个检查过程由该营业部负责人全程见证,检查于2025年5月27日15时58分结束。

本机关于2025年5月28日批准对贵州省XX旅行社有限公司道真XXX立案调查,29日该负责人到执法大队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后因该营业部负责人一直在收集相关佐证资料,直至6月26日贵州省中国旅行社道真XXX负责人吴XX提交了《团队确认书》、贵州省XX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给重庆XXX旅行社有限公司和XX县XX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费用支付发票,7月2日调查终结,召开了案情集体讨论。根据提交的资料和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从招徕后的旅游活动组织是由贵州省XX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的,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不成立。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一份,陈述了执法检查现场的情况,当事人签字认可;2、现场检查照片二张,证明现场实际情况,当事人已签字认可;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4、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是该场所的经营管理者;5、载有“贵州省XX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鲜章的《旅游报名表》、《协议条款》、《旅游游行程单》各一份,证明实施主体是贵州省XX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6、《包车合同》、贵州省XX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对包车业务的委托书及由贵州省XX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XX县XX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输服务支付发票各一份,证明该行为是XX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知晓并实施的;7、负责人吴XX的《调查询问笔录》二份,陈述了该营业部是在贵州省XX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知晓的情况下共同从事了从招徕游客到组织旅游活动,为游客提供了旅游服务的事实并签字认可;8、经办方为“贵州省XX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团队确认书》一份;证明该行为是XX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实施的;9、由贵州省XX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重庆XXX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旅游服务费用支付发票一份,证明地接社的费用是贵州省XX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并组织实施的。

案件立案后,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反映出当事人的行为是贵州省XX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的,相关资料是盖有“贵州省XX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鲜章,说明该行为是贵州省XX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的,当事人并不是以“贵州省XX旅行社有限公司道真XXX”的名义实施的。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成立,不予认定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5年7月3日,依法向贵州省XX旅行社有限公司道真XXX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道)文综罚告字(2025)05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不成立、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5年7月10日,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收索“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遵义市正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局 

2025年7月1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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