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文综罚字〔2025〕06号
当事人:郑×,男,仡佬族,现年×岁,身份证号码522125××××××××××,联系电话:××××,家庭住址: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工作单位及职务:××××旅行社有限公司道真××××服务网点负责人。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郑×。
住所(住址等):贵州省遵义市道真自治县××街道××社区××××栋××楼。
你(单位)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一案,已由本机关立案调查,经调查:2025年5月28日14时40分,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局文旅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贵州省遵义市道真自治县××街道××社区××××栋××楼的××××旅行社有限公司道真××××服务网点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要求现场人员即该旅行社服务网点负责人郑×提供相关营业手续以及近期招徕游客出游的相关资料,当事人展示了《营业执照》,并提供了一份由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执法人员在审阅该合同所载明的内容时发现:该合同编号为2025××,参加旅行者为程××等×人,出发时间是2025年×月×日0时,结束时间为2025年×月××日24时,共计一天,行程是百里杜鹃一日游,合同旅行社盖章处是盖的××××旅行社有限公司道真××××服务网点的鲜章,签约代表人是该服务网点负责人郑×,营业地址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活动的行为,执法人员作出如下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共1页,责令××××旅行社有限公司道真××××服务网点改正违法行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共1页,要求××××旅行社有限公司道真××××服务网点接受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还对现场检查情况作了拍照取证,填写了《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两页,整个现场检查过程由该服务网点负责人郑×见证。
本机关于2025年5月29日予以立案。对当事人开展了询问调查,收集、提取了涉案相关材料。现查明:当事人办理得有《营业执照》,具备旅游服务网点资质,2025年×月×日在与程××等8×人签订百里杜鹃一日游旅游合同时,所盖鲜章和签约代表都是以××××旅行社有限公司道真××××服务网点的名义签署的,2025年5月30日本机关提取的当次《包车运输合同》,签署的也是道真服务网点和道真服务网点负责人。本案中涉案金额10496元,除开成本支出百里杜鹃门票5010元和包车费用5200,所获违法所得28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以上事实有:证据一:2025年5月28日,我机关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展开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证实了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正在营业,证明现场发现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的违法事实和执法现场相关情况以及案件来源系行政检查中发现。证据二:2025年5月28日,拍摄了现场事实照片共6张,证实了该旅游服务网点正在营业;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的经营活动,与证据1相印证;证据三:办案机关提取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和身份证打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和身份信息;证据四:2025年5月28日,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共1页,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明了办案机关执法现场下发文书的合法性。与证据2相印证;证据五:2025年5月30日,办案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共1页,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证据六:2025年5月30日,办案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5页,证实了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的相关事实,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被执法机关查获的事实,与证据1、2、4相印证;证据七:2025年5月30日,办案机关提取的《包车运输合同》1份共2页和《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尾页,证实了当事人签订相关合同是以旅游服务网点的名义签订的,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的事实。与证据1、2、4、6相印证。
本机关认为,贵州省遵义市道真自治县××街道××社区××××栋××楼的××××旅行社有限公司道真××××服务网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活动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在案件查处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承认过错并承诺以后不会再犯,且涉案金额不多,违法所得286元,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根据《贵州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和情形“(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之规定。当事人符合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鉴于以上,本机关决定: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收索“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遵义市正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局
2025年 6月3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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