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文综罚字〔202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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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文综罚字〔202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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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文综罚字〔2025〕04号


当事人:张X,女,仡佬族,出生于19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522XXXXX,联系电话:XXXX,家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XXXXXXX。工作单位及职务: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XXXX书店经营者。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25XXXXXX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张X。   

住所(住址等):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尹珍街道新城社区XXXX号门面。

你(单位)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行为案一案,已由本机关立案调查,经调查:2025年5月20日11时01分,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局文旅综合执法大队接到商务印书馆工作人员举报,称其道真自治县尹珍街道新城社区XXX号门面的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XX书店涉嫌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业务行为。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于2025年5月20日11时11分到达所举报的场地,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其道真自治县XX书店进行了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就举报人举报的《新华字典》双色第12版共10册、《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共11册、《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第5版共22册、《古代汉语词典》第2版共7册等出版物全部系商务印书馆出版发行,存在明显色差、装帧不规范,且通过防伪检测仪检测不到专有防伪标识等,疑似非正版出版物。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该书店经营者XX提供相关手续证件,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无法提供上述出版物的进货依据。当事人的这一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业务行为。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共一页,责令当事人现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共一页,拍摄了事实照片六张,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共两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还就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涉案出版物依法进行了扣押处理,下达了《扣押决定书》一份共一页,《扣押物品清单》一份共一页。

本机关于2025年5月21日予以立案。对当事人开展了询问调查,收集、提取了涉案相关材料。现已查实,当事人办理得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该书店销售的出版物《新华字典》双色第12版共10册、《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共11册、《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第5版共22册、《古代汉语词典》第2版共7册等,共计50册,我机关于2025年5月22日送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检验认定系侵权出版物(商务鉴【2025】XX-055号认定书)。当事人称,涉案出版物是在长沙书商展览会进购的,进购依据找不到且现在也联系不到当时的供应商。以上事实有:

证据一:2025年5月20日,我机关执法人员接举报到达现场后出示执法证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证实了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正在营业;证明现场发现当事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行为案的违法事实和执法现场相关情况以及案件来源系举报发现。证据二:2025年5月20日,拍摄了现场事实照片共6张,证实了该店正在营业;证明当事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行为的经营活动,与证据1相印证;证据三:办案机关提取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和身份证打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和身份信息;证据四:2025年5月20日,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共1页、《扣押决定书》1份共1页,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法扣押销售的侵权出版物。证明了办案机关执法现场下发文书的合法性。与证据2相印证;证据五:2025年5月22日,办案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共1页,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证据六:2025年5月22日,办案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4页,证实了当事人出版物的来源以及用于销售的相关事实,证明当事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行为被执法机关查获的事实,与证据2、4相印证;证据七:2025年5月20日,执法人员现场登记的《扣押物品清单》中的出版物物证,证明当事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行为的物证依据,与证据2、4、5、6相印证;证据八:办案机关送检的相关涉案出版物,2025年5月22日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出具认定书系侵权出版物,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本案中所涉及到出版物系侵权出版物的事实,与证据2、4、6、7相印证。

本机关认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尹珍街道新城社区XXX号门面的道真自治县XX书店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之规定。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构成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行为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案件查处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整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到目前为止并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在调查期间该场所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依据,也无法确定其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非主观违法,系初次违法,且出版物涉案数量不多,案发后当事人主动配合查处,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情节较轻,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非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本机关于2025年6月6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提起陈述和申辩。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1修订),本机关已于2025年5月20日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侵权。鉴于以上,本机关决定:

没收扣押的出版物共计50册,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以下罚没款缴纳方式缴纳罚没款:一是在局财务处开具非税缴款通知书后,携缴款编码到贵州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贵阳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没款。二是使用微信、支付宝扫描贵州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右上角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收索“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遵义市正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局 

2025年 6月 1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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