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应急决〔2025〕8号
道真自治县XX烟花爆竹专卖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XXXXX
经营者:项XX(身份证号码:522125XXXXX36)
地 址: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XX镇XX村街上
2025年3月29日道真自治县公安局旧城派出所在XX镇XX村街上组严XX房屋和万XX房屋内查获的烟花爆竹2040箱1个,经调查该批烟花爆竹是道真自治县项XX烟花爆竹专卖店所有,县公安局于2025年3月30日对该批烟花爆竹采取证据保全措施,2025年4月10日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将该案件(道公(旧)行移字[2025]02号)相关资料移送至我局。经立案调查,该批爆竹没有张贴普通烟花爆竹包装标识码,是道真自治县项XX烟花爆竹专卖店负责人项XX从其他渠道采购的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用于道真自治县项XX烟花爆竹专卖店销售,目前已获得销售收入300元。我局于2025年4月21日对该批爆竹实施扣押。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道真自治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道公(旧)行移字[2025]02号)相关资料,《物品移交清单》、《勘验笔录》、《勘验物品清单》、《现场检查物品清单》、《现场检查照片》、《扣押决定书》、《证明》、项XX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道真自治县项XX烟花爆竹专卖店存在采购和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且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
2.道真自治县项XX烟花爆竹专卖店《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及经营者项XX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处罚对象道真自治县项XX烟花爆竹专卖店的主体资格。
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2025年5月8日我局向你专卖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道)应急告〔2025〕8号],你专卖店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现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责令你专卖店停止违法行为。结合《贵州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决定对你专卖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采购和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并没收扣押的2040箱1个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元)。
二、对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给予警告。
以上合并处罚为: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并没收扣押的2040箱1个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元)。
你专卖店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单,并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正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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