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邮政行政执法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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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邮政行政执法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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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邮政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遵义市邮政管理局 

委托单位地址:遵义市新蒲新区播州大道交通博物馆A区

法定代表人:黄XXX

受委托单位: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受委托单位地址:遵义市道真县玉浸镇遵义路               

法定代表人:朱XXX

为加强县城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规范邮政快递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遵义市邮政管理局委托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按下列要求开展邮政行政执法工作。

一、委托执法地域范围

贵州省   道真县  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受托单位执法依据

受委托单位的执法依据是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快递暂行条例》《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贵州省邮政条例》《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快递服务标准》《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等对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快递市场进行规范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可进入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场所以及涉嫌违法的其他场所;可以通过询问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方式,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资料;在证据可能灭失、损毁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受委托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享有以下委托权限:

1.监督检查权。依照现行关于邮政普遍服务、邮政快递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2.违法行为处置权。对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上级部门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投诉、举报、或其他方式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依照现行关于邮政普遍服务、邮政快递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责令其进行改正。

3.紧急处置权。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不能保证安全的,在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同意后,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或暂停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设施、设备的使用。现场处置结束后应立即向遵义市邮政管理局报告。

4.行政处罚权。依照现行关于邮政普遍服务、邮政快递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实施除吊销经营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

四、委托执法工作范围

受托单位在本协议委托权限内,可对以下内容开展执法工作:

(一)邮政普遍服务方面

1.设立和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规定执行情况;

2.停止办理和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规定执行情况;

3.邮政企业专用标志和专营业务禁止性规定的执行情况;

4.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执行情况。

(二)邮政快递市场方面

1.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的实地核查工作;

2.快递服务标准执行情况检查;

3.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关于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五、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暂时部分或者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5.向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等。

(二)受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受委托单位应当以委托单位的名义按法定程序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应当指派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开展执法工作。

3.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受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在委托权限、范围外以委托人名义开展活动,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6.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做好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报告、报备、报批和报送工作。

7.应当建立执法人员信息档案并报委托单位备案,执法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备。

8.规范制作行政执法检查、调查笔录,对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应当建立会商制度。

9.及时向委托机关书面报告在执法过程中的存在问题。

六、委托执法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5 年 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 31日止,到期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取消委托。

七、其他

本委托书一式贰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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