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道综执01字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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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道综执01字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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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道综执01字第57号

当事人:道真自治县交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XU,法定代表人:王XXXX、男、苗族、46岁,身份证号:52XXXXXXX,联系电话:15XXXX3,地址贵州省遵义市道真自治县尹珍街道东街社区电信网格遵义路1494栋。)

当事人消防设计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一案,已经本机关依法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8月1日与贵州雄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道真自治县县城智能停车场工程(一期)施工合同》实施修建鸭子坝停车场。该停车场于2019年8月动工修建,12月完工并投入使用,占地面积11563平方米,设计车位377个,使用车位327个。2024年10月29日,道真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当事人下达了《关于加快完善鸭子坝停车场项目消防备案的通知》,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及时完善消防备案。

主要证据及证明目的: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身份真实合法有效,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关于《道真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关停并转”专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属于道真自治县兴投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代管的事实;

证据三:道真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函《道住建函〔2024〕125号》1份、《关于加快完善鸭子坝停车场项目消防备案》的通知1份,用于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未消防备案的事实;

证据四:施工合同1份、中标通知书1份、建设规划许可证1份、不动产权证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是鸭子坝停车场实施主体的事实;

证据五:询问笔录2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示意图1份、现场图片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修建停车场的地点、面积及现状的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建设单位消防设计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4年11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2024〕道综执01字第5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其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在本机关财务室领取缴款码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正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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