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道综执18字第09号
当事人:道真县XX镇XX村中心卫生室
地 址:道真县XX镇XX村街上
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XXXXXXXXXXXX12DXXX1法定代表人:向XX 联系电话:1XXXXXXXXXX。
当事人医疗废物管理未按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专用包装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8月31日,道真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对道真县XX镇XX村中心卫生室的执法检查中,在一楼治疗室内检查时发现操作台上挂有一个锑桶,锑桶上套有一个黑色的生活垃圾袋,黑色的生活垃圾袋里装有使用过的安瓿空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2张,用于证实处罚主体的适格性;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图片1张、对法定代表人开展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上证据用于证明违法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在盛装医疗废物未使用医疗废物专用袋,没有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之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9 月14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21〕道综执18字第09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在主动提出立即改正,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作较轻情节处理。
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你单位2021年9月5日前改正,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佰元 (¥:7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财务室(道真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四楼)领取缴款书,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正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道真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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