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道综执08字第23号
当事人:道真县XX镇XX村中心卫生室,地址:道真自治县XX镇XX村街上组,法定代表人:韩XX,身份证号码:5221251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XXXXXXXXXX,《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XXXXXXXXXXXXXXDXXXX。
当事人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一案,经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立案调查,现查明:
2021年9月9日上午10:08分,道真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对当事人的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一楼药房的柜子里存放有山东德新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德新康牌3%过氧化氢抑菌液10瓶(规格100ml)、碘伏10瓶(规格100ml)。该单位工作人员冷XX现场提供了国药控股遵义意通医药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四张,随货同行单上显示过氧化氢消毒液、碘伏消毒液生产厂家均为贵州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未能提供以上消毒产品的卫生许可证和消毒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批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道真县XX镇XX村中心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当事人是本案违法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 执法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XX村中心卫生室工作人员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实当事人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法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给予其行政处罚。
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及《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较轻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罚款5000元以下;一般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造成1例以上5例以下感染性疾病暴发的。罚款5000-10000元;严重医疗机构违法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造成5例以上感染性疾病暴发的,或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罚款10000-20000元。”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积极主动配合,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本机关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柒佰元(¥70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财务室领取《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正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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