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两品一械”典型案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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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两品一械”典型案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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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道真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扎实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持续加强“两品一械”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道真自治县某乡镇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4年6月18日,道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某乡镇卫生院化验室采血窗口的治疗盘中检查到有一次性使用静脉血样采集针(生产日期:2022年3月7日、失效日期2024年3月5日)21个已过期,随后在化验室柜台内找出相同批次已过期失效的一次性使用静脉血样采集针59个,共计80个一次性使用静脉血样采集针放在合格区域待使用,执法人员对涉案医疗器械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按程序报批后立案调查。经查明案件事实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道真自治县某乡镇村卫生室使用过期药品及未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4年6月29日,道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药品监督检查。检查到某乡镇村卫生室时,发现该单位治疗室药柜中存放的氢化可的松注射液20支(生产日期:2022年5月18日,规格:5ml/支,批号:2205181,有效期至2024年4月)已超过有效期;另在药房内查出有复方梨膏13瓶(规格:150克/瓶,批号:56723027,生产日期:2023年2月3日,有效期至2025年2月2日)不能提供合法票据。执法人员对涉案药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按程序报批后立案调查。经查明案件事实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四条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存放药品及未索取、留存合法票据的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道真自治县某药房销售过期药品案

2024年8月12日,道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药品监督检查。检查到某药房时,发现经营场所内的药架上陈列有双鲸牌维生素AD软胶囊、旭阳牌小儿咳喘灵颗粒2种过期药品与合格药品混放待销售。执法人员对涉案药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按程序报批后立案调查。经查明案件事实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道真自治县某社区卫生服务站销售过期药品案

2024年8月12日,道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药品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药房药柜内有2种药品已过期,分别是万通焱康片一盒(16片装,产品批号22022401,生产日期2022年2月24日,有效期至2024年2月23日);汞溴红溶液12瓶(20ml,国药准字H44024939,产品批号:210803,生产日期:2021年8月10日,有效期至2024年2月9日)。执法人员对涉案药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按程序报批后立案调查。经查明案件事实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构成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道真自治县某零售药房销售过期药品案

2024年8月14日,道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药品专项检查时。发现某药房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和柜台上均陈列有超过有效期药品(洛阳伊龙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当归片3瓶,产品批号:220703,有效期至2024年6月;重庆天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当归片2瓶,产品批号:220804,有效期至2024年7月;云南明镜亨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黄连素片1瓶,产品批号:20220713,有效期至2024年6月;西安来米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九花牌口溃宁1盒,产品批号:20220502,有效期至2024年5月)。执法人员对涉案药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按程序报批后立案调查。经查明事实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构成销售过期药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道真自治县某乡镇村卫生室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案

2024年8月16日,道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药品专项检查时。检查到某药房经营场所药品柜内陈列有:硝酸异山梨酯片、维C银翘片、头孢氨苄颗粒等3种药品、医用磁疗贴、骨质增生止痛贴等2种医疗器械均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对涉案药品及医疗器械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按程序报批后立案调查。经查明案件事实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构成销售过期药品及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道真自治县某化妆品店销售不合格化妆品案

2024年4月1日,遵义市市场监管局在道真自治县开展化妆品抽检工作,按照抽检相关要求,在道真自治县某化妆品店抽取了鎏金恒颜无暇水粉霜(批号:YBBL24A01、备案编号:粤妆20210326、生产厂家:广州优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抽检产品,经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后,检定为不合格产品。2024年7月1日,上级交办此案件,由道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事实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本期公布的典型案例多为销售过期药品、医疗器械,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药品或者医疗器械时,首先检查产品的有效期噢。

同时通过公布典型案例,也告诫广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认真落实好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药品经营使用安全风险,为群众营造安全、放心的药品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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