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应急罚〔2024〕20号
道真自治县XX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钟XX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XX镇XX村XX组
道真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2024年10月29日对道真自治县XX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行为:1.新进员工李XX未进行岗前培训上岗作业;2.2024年8月20日XX加油站(安字)(2024)-03号文件任命林XX为道真自治县XX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林XX未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 道真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下达《现场检查记录》、《现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道真自治县XX加油站《关于XX加油站任命主要负责人的任命书》、《劳动合同书》以及钟XX、林XX、李XX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道真自治县XX加油站存在新进员工李XX未进行岗前培训上岗作业和主要负责人林XX未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行为。
2.道真自治县XX加油站《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及钟XX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处罚对象道真自治县XX加油站的主体资格。
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2024年11月20日道真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向你加油站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道)应急告〔2024〕20号],你加油站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现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决定对你加油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新进员工李XX未进行岗前培训上岗作业的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主要负责人林XX未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加油站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道真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开单,并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正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机关地址: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大楼3楼
联系人:张XXX、张XXXX 联系电话: 0851-25825454 邮政编码:563500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2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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