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道综执03字第028号
当事人:梁**,男,40周岁,身份证号:52212219801225****,电话13511805***,工作单位:遵义诚诺运输有限公司,职务:驾驶员,地址:贵州省桐梓县水坝塘镇**村**组**号。(当事人以下简称“你”)
案情及违法事实:你驾驶贵CF29**号货车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运营证一案,本机关于2021年3月4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你于2021年3月4日10时05分左右驾驶贵CF29**号货车从道真四通搅拌站出发行驶至上坝高速收费站路段时,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你在运营过程中无法当场向执法人员提供随车携带的道路运输证。现场你向办案人员提供了从你手机中保存的道路运输证图片,证明该车办理了道路运输证。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可以佐证:
证据一:执法检查现场记录1分1页和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用于证明当事人在运输货物过程中未随车携带贵CF29**号车的道路运输证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检查车辆照片2份1页,证明该车拉运货物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提供的从业资格证和手机上提供的道路运输证照片等2份1页,用于证明该车驾驶员具有从业资格和办理了道路运输证而未携带。
本机关认为:你驾驶贵CF29**号牵引车未按规定随车携带车辆运营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输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你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轻微,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100.00)整。
你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局计财保障股填开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清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正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道真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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