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遵道环罚〔2024〕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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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遵道环罚〔2024〕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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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遵道 环罚〔2024〕9 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道真自治县忠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韩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XXXXXY

地址/住址: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忠信镇XXX村XXX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2024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于2023年8月3日办理了《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由原来的15万吨/年扩能到75万吨/年,未办理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2.你公司堆料场上方约20米的空地堆放的磷矿浮选尾渣未作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措施。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道真自治县忠信建材有限公司固废临时堆场固废委托监测》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1.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2.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渗漏、防流失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三、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2024年11月21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遵道环罚告〔2024〕1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2024年11月26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忠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石厂未办理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和堆放磷矿尾渣处罚结果的陈述申辩书》,陈述你公司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公司运行客观存在诸多困难等,申请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2024年11月27日,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会议讨论,对你公司未办理75万吨/年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予以行政处罚,对你公司厂区内的磷矿浮选尾渣未采取三防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基准(2023年版)》裁量因子的规定:【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10%);【项目建设情况】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10%);【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0%);【违法持续时间】:1年以上不足1年6个月的(18%)。经计算,罚款2700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27000.00元)。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码),并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码)通过代理银行将罚款缴至指定专户。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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