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遵道环罚〔2024〕7号
欢迎进入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重点领域公开 » 环境保护 » 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遵道环罚〔2024〕7号

  • 字体
  • | 打印本页 |  关闭本页 |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遵道环罚〔2024〕7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贵州万通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卢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5XXXXX1

地址/住址: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上坝乡XX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2024年9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6日,你公司运输沥青车辆因沥青罐闸阀损坏,产生沥青泄漏。未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未向事故发生地所在的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遵义市生态环境局道真分局报告。2024年9月25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道真分局执法人员接到大磏镇人民政府报告后,立即到大磏镇事故点进行现场勘察,发现大磏镇大磏社区338县道沥青(3公里—150米处)公路有泄漏的沥青痕迹,在该段公路边的雨水沟内有泄漏流失的部分沥青,经雨水沟和排洪涵管流至下方自然冲沟。距自然冲沟约500米处有1取水点,旁有1个储水池。取水点表面有沥青痕迹,表面肉眼见油污,周边植被及自然冲沟内有部分沥青,储水池内水体感官有刺鼻气味。距事发地下方自然冲沟950米处为大磏镇福星村大林组的1个取水点,经执法现场勘察,储水池感官有轻微刺鼻气味,取水点未见泄漏的沥青。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走访群众记录表》、现场照片、《道真自治县大磏镇福星村大林组饮用水源点水质监测》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三、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2024年11月5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遵道环罚告〔2024〕9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2024年11月8日,你公司作出《贵州万通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从轻或者免予处罚的申请》,陈述你公司已积极整改,及时清理泄漏沥青并妥善处置,并附收条、清理情况说明及照片等为凭。2024年11月12日,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会商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四、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之规定。

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基准(2023年版)》裁量因子的规定:【违法行为】: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或未规范采取应急措施的(20%);【污染事故等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15%);【水体类别】:Ш类水体(20%)。结合你单位陈述申辩材料,根据以上事实和依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码),并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码)通过代理银行将罚款缴至指定专户。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2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留存随卷归档。


关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