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遵道环罚字〔2024〕4号
贵州合力兴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5XXXX
法定代表人:XX
单位地址: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X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7月9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隆兴镇隆兴煤矿环境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隆兴镇隆兴煤矿在长湾工业区域擅自倾倒、堆放煤矸石约800立方米;在西村办公区域下方公路边擅自倾倒、堆放煤矸石约200立方米,均未采取防范措施防治环境污染。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2024年7月17日,我局依法下达了《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遵道环罚告字〔2024〕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在法定时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基准(2023年版)》裁量因子的规定,根据以上事实和依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码),并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码)通过代理银行将罚款缴至指定专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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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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