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道综执01字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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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道综执01字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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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道综执01字第36号


当事人:邓XXXX,男,年龄XX岁,联系电话:18XXXXX7,身份证号:522XXXXXX5 ,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县棕坪乡XXXX村XXXX组,职业:个体运输,现住址:贵州省道真县尹珍街道办苦草湾。

当事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已经本机关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邓XXX于2024年8月25日22时30分左右将尹珍办XXXXX区XXXX栋XXXXX室拆下的建筑垃圾一车1000斤左右用XXXX牌三轮车运到上坝乡民顺社区民顺组李子湾处随意倾倒。据当事人陈述,运输、倾倒建筑垃圾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和同意。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当事人邓X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邓XXXX是本案违法主体的真实合法性。

2、询问(调查)笔录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及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事实。

3、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记录1份、现场照片,用于证明当事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事实。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之规定的违法事实。

2024年9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2024〕道综执01字第3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当场表示“不陈述、不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办理此案,并承诺不会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且当事人于2024年8月29日前已将建筑垃圾清理干净,本机关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在本机关财务室领取缴款码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正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道真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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