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遵道环罚字〔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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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遵道环罚字〔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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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遵道环罚字〔2024〕2号

贵州世发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单位地址: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XX村XX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6月18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环境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2年12月开始建设,2023年11月设备安装完毕,总投资为15万元,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024年6月27日,我局依法下达了《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遵道环罚告字〔2024〕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在法定时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基准(2023年版)》裁量因子的规定,根据以上事实和依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码),并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码)通过代理银行将罚款缴至指定专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XXX  

电  话:0851-25826669

通讯地址: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上坝乡上玉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563500   

传  真:0851-25826669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0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留存随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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