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遵道环罚字〔2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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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遵道环罚字〔2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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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遵道环罚字〔2024〕6号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浣溪兴隆采石场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X

法定代表人:何XXX

单位地址:贵州省遵义市道真自治县隆兴镇XXXX村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7月9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时,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生产间外场地露天堆放约2000立方米的中石砂;在生产间前方20米处的工业广场露天堆放约4000立方米的中石砂、碎石约2000立方米,均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洒水等措施。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2024年7月30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遵道环罚告字〔2024〕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2024年7月31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免予处罚的申请。2024年8月2日,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会商决定,对你公司提出的免予处罚的申请不予支持,维持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基准(2023年版)》裁量因子的规定,根据以上事实和依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码),并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码)通过代理银行将罚款缴至指定专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马XX                   电话:0851-25826669

通讯地址: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上坝乡上玉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563500                传真:0851-25826669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9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留存随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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