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道真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尹珍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道真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3日
道真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支持脱贫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财政涉农资金投入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中的主导作用和聚集效应,规范统筹整合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整合资金是指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为目标,改革现有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体制机制,按照实际需要,在“应需而整”的前提下做到“应整尽整”,由县级自主使用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
第三条 统筹整合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客观公正、突出民生、保障重点、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统筹整合资金由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使用。以规划为引领,按照“项目跟随规划走、资金跟随项目走”的原则,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年度项目规划和整合实施方案,审批年度资金整合额度和实施项目。
第二章 整合范围及编制程序
第五条 统筹整合资金的筹集范围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等11部门联合下发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财农〔2021〕2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乡村振兴局等11家部门联合下发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124号)要求执行。
第六条 统筹整合方案编制程序:
(一)编制年度整合方案时,根据上年度实际到位资金、预算年度上级提前下达资金及财政投入政策,测算涉农项目资金到位额度,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统筹整合资金计划及额度。
(二)领导小组根据县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对部门、乡(镇、街道)申报实施项目,按轻重缓急原则,在预算年度统筹整合资金规模内优选项目,编制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县财政局,以下简称整合办)根据统筹整合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年度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县整合办根据领导小组审定后的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将有关整合项目资金及时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
第八条 为加快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对未纳入资金整合范围的有关专项资金,在顾全大局的基础上应重点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关工作。
第三章 规划编制及项目申报
第九条 坚持资金统筹整合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相协调,做到目标明确、集中资金、精准发力。次年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应在上一年的12月底前编制完成。
第十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项目规划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乡(镇、街道)申报。乡(镇、街道)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等现状,结合本乡(镇、街道)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分类别于每年10月底前将次年计划实施项目报相关主管部门。
(二)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计划实施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预算、项目效益等结合行业规划进行评估论证,确保项目与脱贫规划、部门专项规划有效衔接,部门专项规划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不一致的,原则上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为准。并将审核通过的项目于每年11月底前报县整合办备案。
(三)领导小组审定。县整合领导小组根据整合办汇总各部门资金整合额度和当年的整合资金计划,根据轻重缓急予以审定,并形成次年整合资金方案。
第十一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规划、项目实施方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新增和变更。若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和变更的,须由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由县整合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能调整和变更;若因资金发生变化需增加项目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县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县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报政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能组织实施。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主管”原则,整合后的项目资金,根据资金实际投向,确定相应的责任部门和实施单位。责任部门和实施单位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任务,根据行业规范要求进行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三条 实施单位应按照批准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确保项目按期开工完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不得超标建设,更不得随意超概(预)算或负债建设。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全面完成并通过属地乡(镇、街道)自查验收合格后向主管部门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县级相关单位、施工单位、实施单位、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等共同参与对项目建设任务、建设质量、主要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验收。验收结论作为审计、绩效评价和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明晰产权,办理资产移交后投入使用。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整合资金按照统筹安排、分类指导,规划先行、有序推进,产业引领、突出重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部门协同、各负其责,精准发力、注重实效,规范运行、全面推进的要求,由县整合办建立涉农资金整合台帐,凡经批准纳入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根据资金到位情况,经县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按项目对应的行业资金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七条 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主要依照县“ 十四五”规划和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目标,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使用整合资金,并优先用于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以及有助于脱贫人口持续增收的产业发展项目。整合资金的使用要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的脱贫户和其他户。根据乡村振兴的需要,可将整合资金适当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
第十八条 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支出;
(二)各类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三)修建楼、堂、馆、所;
(四)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弥补办公经费或发放津贴补贴;
(五)过剩产能、污染行业和不具备市场前景的产业;
(六)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七)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
(八)购买各类保险,偿还债务,美化绿化类形象工程等“负面清单”事项;
(九)其他违反中央、省、市相关规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纳入整合范围的涉农专项资金由财政全额统筹,根据县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清单,结合资金到位清况,优先安排项目前期工作准备到位、并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由县整合办行文将项目资金及时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
第二十条 资金支付严格执行按项目进度报账制度。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项目,纳入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报帐资料的审核把关;乡(镇、街道)负责实施的项目,纳入乡(镇、街道)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由乡(镇、街道)负责报帐资料的审核把关。同时,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每月10日向县整合办报送资金报帐进度表。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履行监管职责,项目实施单位承担项目资金安全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结余资金必须全额解缴县级财政部门统筹使用,实施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和安排使用。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负总责,审定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整合方案,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县整合办负责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协调,编制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五条 县乡村振兴局和县发改局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实施的规划编制指导、汇总、论证,参与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编制统筹整合资金来源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资金监管,参与项目申报、验收及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审计局要将涉农资金整合管理使用情况作为监督和审计检查的重点内容,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跟踪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参与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编制,负责项目申报、业务指导、项目实施、资金监管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为资金使用的责任部门,对项目具体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负主体责任,责任部门要定期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向本级财政和乡村振兴部门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
第三十条 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村负责辖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的编制、组织(参与)项目实施和验收,对资金使用效益承担责任。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全面推行公示公开。坚持和完善项目公示公开制度,提高财政涉农资金分配、使用透明度。涉农资金整合实施方案及整合资金管理办法印发后要及时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项目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要对具体负责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乡(镇、街道)和村要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加强监督检查。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乡村振兴局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运行安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领导小组组织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乡村振兴局和项目主管部门,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主要标准,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结果运用。
第三十四条 严格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严格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阻碍、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二)随意调整规划项目的;
(三)擅自增大投资概(预)算的;
(四)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的;
(五)借整合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挥霍浪费和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违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真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道府发〔2020〕34号)予以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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