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G653道真县玉溪经大路至杜家沟公路改扩建工程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0日
G653道真县玉溪经大路至杜家沟公路改扩建工程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确保G653道真县玉溪经大路至杜家沟公路改扩建工程建设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0〕1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征收主体、委托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征收人”)
委托实施单位:道真自治县玉溪镇人民政府、旧城镇人民政府。
第二条 补偿安置对象
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第三条 征收(征用)范围
规划设计范围内(含临时用地)涉及的土地、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林木等。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开、公正。
(二)违法建(构)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三)自《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G653道真县玉溪经大路至杜家沟公路改扩建工程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建(构)筑物用途及抢栽、抢种的不予补偿。
第二章 土地征收与补偿
第五条 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0〕12号)规定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第三章 房屋征收与补偿
第六条 房屋合法性认定
(一)持有《宅基地使用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依据,且具备住宅功能用途的。
(二)虽无《宅基地使用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依据,但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调查,认定为村民住宅房屋的。
(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由具备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经双方认定后予以补偿。
第七条 安置方式及补偿标准
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和“重新审批宅基地建房补偿”两种安置方式(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第八条 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1至附件4-2)。
第九条 搬迁补助
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住宅房10.00元/平方米、营业房16元/平方米标准给予搬迁补助。
第十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发放标准
征收人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按照5.00元/平方米/月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1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0元的按6000元进行补助,超过的据实补偿。
第十一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G653道真县玉溪经大路至杜家沟公路改扩建工程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在被征收房屋内存在合法经营事实的,由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认定。经营性用房是指临街第一个自然开间、《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齐全,且正在经营的房屋。
2.经认定为合法经营的营业房,按照12.00元/平方米/月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计发时间为6个月。
第十二条 安置建房补助费(含宅基地审批相关费用)
被征收人选择重新审批宅基地建房安置的,按每户20000元给予“三通一平”补助。
第十三条 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15日内搬迁完毕的,给予10000元/户搬迁奖励;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超过15日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四章 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
第十四条 被征收(征用)土地上的青苗按1600元/亩标准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十五条 村民住宅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5-1至附件5-3)。
第十六条 林木补偿详见附件6-1至附件7-9。
第五章 “三电”迁改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涉及范围内需要搬迁的电力、通讯、广电设施及供水(气)等管道的迁改,由所属企业根据需搬迁的实物量作出预算设计方案经第三方审计后,由项目业主委托县指挥部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实施,迁改资金由项目业主负责。
第十八条 “三电”迁改中涉及的青苗、杆洞等补偿按(遵府专议〔2015〕135号)标准执行(补偿标准详见附件8)。
第十九条 施工炮损补偿标准参考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施工炮损赔付处理的指导意见》(黔交建设〔2013〕22号)执行(补偿标准详见附件9)。
第六章 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直补农户”的管理原则,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由县政府根据项目施工实际需求,经项目业主审核后据实拨付,及时足额将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兑现给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征收工作人员在补偿安置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由有关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其他人员采取暴力、威胁等违法行为阻碍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由有关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补偿资金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范围内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因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无法确定产权人、产权发生争议的,由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住建、林业、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提出征收专项方案,交属地乡(镇)依照有关程序实施征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因施工损坏的涉农设施(农电农灌、沟渠桥涵、道路搭接、人畜饮水等)由征收人组织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等相关部门现场勘查认定,由施工单位在不低于原标准、原功能、原规模的基础上恢复或协议补偿。如需委托地方政府帮助恢复的,必须按工程概算将费用一次性划拨到受委托方,由受委托方组织实施,且项目业主、施工单位不得提取其它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在征收(征用)或建设中本方案未涉及的实物,由县政府或县指挥部召集项目业主和涉及的相关单位(个人)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处理,形成会议纪要予以明确补偿补助方案。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G653征地补偿标准
2.G653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标准
3-1.G653房屋装修装饰补偿标准
3-2.G653房屋装修装饰补偿标准
3-3.G653房屋装修装饰补偿标准
3-4.G653房屋装修装饰补偿标准
3-5.G653房屋装修装饰补偿标准
4-1.G653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4-2.G653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5-1.G653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5-2.G653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5-3.G653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6-1.G653经济林补偿标准
6-2.G653经济林补偿标准
6-3.G653经济林补偿标准
6-4.G653经济林补偿标准
7-1.G653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7-2.G653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7-3.G653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7-4.G653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7-5.G653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7-6.G653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7-7.G653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7-8.G653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7-9.G653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8.G653“三电”迁改占地及青苗补偿标准
9.G653炮损补偿标准
附件:
关于印发G653道真县玉溪经大路至杜家沟公路改扩建工程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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