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自治县九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G653道真县玉溪经大路至杜家沟公路改扩建工程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做好政府文件解读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目的
为确保G653道真县玉溪经大路至杜家沟公路改扩建工程建设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0〕1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起草《G653道真县玉溪经大路至杜家沟公路改扩建工程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后,县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广泛征求县委政法委、县交通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住建局、县司法局、属地乡镇及涉及村组群众代表的意见,并多次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
《方案》共八个部分,分别为征收主体、委托实施单位、补偿安置对象、征收(征用)范围、基本原则、征地补偿标准、房屋合法性认定、安置方式及补偿标准、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发放标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安置建房补助费(含宅基地审批相关费用)、搬迁奖励、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三电”迁改、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
(一)征收主体、委托实施单位
1.征收主体: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征收人”)
2.委托实施单位:道真自治县玉溪镇人民政府、旧城镇人民政府。
(二)补偿安置对象。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三)征收(征用)范围。规划设计范围内(含临时用地)涉及的土地、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林木等。
(四)基本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违法建(构)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自《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G653道真县玉溪经大路至杜家沟公路改扩建工程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建(构)筑物用途及抢栽、抢种的不予补偿。
(五)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0〕12号)规定标准执行。
(六)房屋合法性认定。持有《宅基地使用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依据,且具备住宅功能用途的。虽无《宅基地使用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依据,但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调查,认定为村民住宅房屋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由具备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经双方认定后予以补偿。
(七)安置方式及补偿标准。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和“重新审批宅基地建房补偿”两种安置方式。
(八)搬迁补助。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住宅房10.00元/平方米、营业房16元/平方米标准给予搬迁补助。
(九)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发放标准。征收人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按照5.00元/平方米/月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1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0元的按6000元进行补助,超过的据实补偿。
(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G653道真县玉溪经大路至杜家沟公路改扩建工程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在被征收房屋内存在合法经营事实的,由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认定。经营性用房是指临街第一个自然开间、《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齐全,且正在经营的房屋。
2.经认定为合法经营的营业房,按照12.00元/平方米/月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计发时间为6个月。
(十一)安置建房补助费(含宅基地审批相关费用)。被征收人选择重新审批宅基地建房安置的,按每户20000元给予“三通一平”补助。
(十二)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15日内搬迁完毕的,给予10000元/户搬迁奖励;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超过15日搬迁的不予奖励。
(十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被征收(征用)土地上的青苗按1600元/亩标准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村民住宅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十四)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直补农户”的管理原则,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由县政府根据项目施工实际需求,经项目业主审核后据实拨付,及时足额将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兑现给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十五)其他。因施工损坏的涉农设施(农电农灌、沟渠桥涵、道路搭接、人畜饮水等)由征收人组织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等相关部门现场勘查认定,由施工单位在不低于原标准、原功能、原规模的基础上恢复或协议补偿。如需委托地方政府帮助恢复的,必须按工程概算将费用一次性划拨到受委托方,由受委托方组织实施,且项目业主、施工单位不得提取其它任何费用。在征收(征用)或建设中本方案未涉及的实物,由县政府或县指挥部召集项目业主和涉及的相关单位(个人)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处理,形成会议纪要予以明确补偿补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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