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道真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 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尹珍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道真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6日
道真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镇住房保障行为,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家庭、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县属单位住房困难职工家庭和易地搬迁建档立卡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目标,根据《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遵府发〔2019〕12 号)和《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配售管理的通知》(遵府办发〔2021〕18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住建局负责编制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审核、租赁分配和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工作;承租人所在(村、社区)或所属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的接收和初审工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的复审工作;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后续运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保障与分配管理
第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家庭、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县城镇户籍且在县城规划区内居住满1年及以上;
2.户籍所在地及县城规划区内无宅基地、自有产权房屋或家庭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未购买(租赁)其他公共租赁住房;
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全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县城规划区内就业或创业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和青年医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新就业或创业的大专以上毕业未满5年或35周岁以下青年医生入职未满5年;
2.在县城规划区内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1年及以上或创业满一年及以上(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
3.在县城规划区内无自有产权房屋或家庭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未购买(租赁)其他公共租赁住房。
(三)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县城规划区内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1年及以上;
2.在县城规划区内无宅基地、自有产权房屋或家庭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未购买(租赁)其他公共租赁住房。
(四)县属单位住房困难职工(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就业;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全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
3.在县城规划区内无宅基地、自有产权房屋或家庭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未购买(租赁)其他公共租赁住房。
(五)易地搬迁建档立卡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易地搬迁政策(限县城规划区内);
2.易地搬迁建档立卡家庭因婚姻关系或新生人口增加家庭人口的,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未购买(租赁)其他公共租赁住房。
(六)其他特殊保障类型。
第四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是家庭或个人。家庭申请的,其家庭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县居住,未购买(租赁)其他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如实报告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及其他有关信息,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同意有关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按规定需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所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住房保障申请书;
(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复印件;
(三)婚姻状况材料(离婚家庭需提供离婚相关佐证资料);
(四)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家庭需提交优抚佐证资料;
(五)新就业无房职工或青年医生需提交院校毕业证复印件、劳动用工合同;新创业的大专以上毕业生需提供院校毕业证复印件以及工商营业执照;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可到现场或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城规划区内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创业、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向当前居住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县属单位职工住房困难家庭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易地搬迁建档立卡家庭向县乡村振兴局提出申请;其他特殊保障类型向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村(社区)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核实结束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报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三)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接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村(社区)的核实过程、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合理性进行复审,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收入、住房等情况。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通过复审的申请材料报县住建局审核。特殊保障类型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县政府请示,按县政府的意见执行。
县属单位接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以及真实性进行复审,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收入、住房等情况。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通过复审的申请材料报县住建局审核。
(四)县住建局收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属单位移交的申请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收入、住房、车辆等情况进行会审。
经会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县住建局在政府网站(或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住建局应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经审核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和公示有异议经查证属实的,县住建局应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县住建局在公示期接到问题反映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第八条 不能申请或不能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城镇中等收入偏下且住房困难家庭、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家庭、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县属单位住房困难职工(家庭)、易地搬迁建档立卡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或不能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一)开办企业的(新创业的大专以上毕业未满5年的除外);
(二)购置车辆高于20万元(以购车发票为准);
(三)有商业性门面或经营店铺60平方米以上的(新创业的大专以上毕业未满5年的除外);
(四)在县城规划区内购有住房的;
(五)申请时因离婚分割住房等财产不满3年或将原共有房产处置造成住房困难的;
(六)未如实申报家庭情况或隐瞒、伪造有关证明材料的;
(七)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未依法履行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的;
(八)其它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第九条 对拒不配合调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核实、审核部门应当退回其申请材料,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如有异议,可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书面告知单位的县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受理复核的县人民政府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遵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遵府发〔2019〕12号)相关规定,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在申请地无自有产权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予以优先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家庭成员属于二级以上肢体残疾、重点优抚对象以及获得省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军队优抚对象、伤病残退军人、老年人、城镇鳏寡孤独、省部级劳模、优秀青年志愿者、城市归侨侨眷、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环卫、公交等行业住房困难群体;
(三)居住在公房中D级危房内的家庭;
(四)其他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优先解决保障房情况的。
第三章 租售运营与物业管理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为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企业或单位,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经运营管理单位同意,也可以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的,按规定收取物业服务费。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价,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分配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个人),应当与县住建局签订书面《配租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提前3个月重新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及承租人所属单位申请。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租补分离方式市场化收取租金。
第十五条 月租赁补贴额=符合租赁人数×(人均保障面积20㎡-自有人均住房面积)×住房补贴标准。
1.补贴面积。每人20平方米,每户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实施保障,每户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2.补贴标准。在县城规划区内,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家庭,按8元/月/平方米补助,其他的按5元/月/平方米补助。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售并举。保障对象家庭(个人)租住满3年后可以根据自愿,向县住建局提出购买申请。
第十七条 出售公共租赁住房,销售面积单价不得低于住房项目综合建造成本。建设用地是通过行政划拨取得的,办理有限产权,如需办理全产权,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建设用地是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办理全产权。
第十八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住宅维修资金及相关税费。
第十九条 根据房源情况,适时出台保障房配租方案,对符合保障范围、已纳入住房租赁补贴且继续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中等收入偏下住房困难家庭、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家庭、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家庭进行实物配租配售保障;符合保障条件的县属单位职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实物配租保障;易地搬迁建档立卡家庭进行租赁补贴保障。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由管理单位按时收取。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未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运营管理等。
第四章 退出保障与上市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承租人所属单位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并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承租人所属单位收回公共租赁住房交县住建局:
(一)出租、出借、破坏房屋结构或者擅自调换、装修、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经催告仍不缴纳的,不配合运营管理单位管理的;
(四)经年度复核,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承租人所属单位作出取消保障资格决定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当事人对取消保障资格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诉,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住房。
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承租人所属单位书面通知承租人腾退公租房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市场租金计收房租;超过6个月的,按照市场租金的150%计收房租,直至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三条 对承租人的严重违约行为,县住建局应当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载,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同时将公告内容告知当事人所属单位并将个人不良行为录入国家有关个人征信信息系统。
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对纳入征信不良记录的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
第二十五条 租赁人居住满3年需要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租赁人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统一办理,权利人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购买人,家庭其他成员拥有居住权。
第二十六条 购买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居住满五年,经济条件改善的住户可补足所有优惠税费、土地收益后办理《上市准入意见书》,即可上市交易。补交土地收益,依据符合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届时公租房所处地段对应的普通商品房价值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计算总房款8%核定,计算公式为:土地收益=评估价×房屋面积×8%。相关费用由住建局核定、收取。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账核算,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已购公租房转让的家庭,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
第二十七条 因离婚分割房产、赠与(继承除外)等原因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购买人需取得县住建局同意后,方可按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信息公开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住建局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城镇中等收入偏下住房困难家庭、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家庭、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由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年度复核;县属单位住房困难职工家庭由承租人所属单位组织年度复核;易地搬迁建档立卡家庭由县乡村振兴局组织年度复核。年度复核工作于每年9月30日前开展,发布年度复核公告并将复核结果进行公示。对已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予以取消保障资格;对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停发租赁补贴;对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收回其享受的保障性住房,并于当年12月10日前将复核结果及公示材料报县住建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租骗购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住建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涉嫌犯罪的,将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第三十一条 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应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责任。影响房屋住用安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而拒不退出,且不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县住建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强制执行腾退公租房的家庭(个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承租人所属单位不再受理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5年内不得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代理公共租赁住房的转让、出租或者转租,有前述行为的由县住建局依法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方式保障的家庭(个人),按本细则规定程序审批,住房租赁补贴按照本地市场租金指导价平均标准与同类家庭承担的平均租金标准的差额乘以该保障对象应享受的保障面积计算;保障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按照30平方米计算。
第三十六条 建设在各类园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园区所在的园区管委会负责管理;教师、计生等面向特定群体的保障性住房由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租金标准按照不低于房屋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也可以参照本细则实施,租住对象需报县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道真自治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文件和相关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同时本细则相关内容如与国家、省、市政策存在冲突,以国家、省、市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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