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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民政局是主管全县社会行政事务工作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划交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划入的职能: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监督、管理职能。2、原县老龄委员会的工作职能。(三)增加的职能:1、社区建设职能。2、建设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县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四)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褒扬和全县评残审批上报工作,制定贯彻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优待抚恤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办县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抚恤工作。(五)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士官)和军队复员干部的接待及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含武警)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发布灾情;做好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组织、指导救灾捐赠。(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社会救济工作,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敬老院建设和救灾扶贫互助活动。(八)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指导乡(镇)政务村务公开工作。(九)主管社区建设工作,负责社区工作及社区建设方针政策的贯彻与实施。(十)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办理涉港、澳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审批上报工作。(十一)主管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划工作;负责全县乡(镇)以下行政建制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区划名称及其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十二)负责边界争议调处事务。(十三)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福利生产企业工作,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十四)负责殡葬管理,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十五)主管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工作。(十六)负责社会福利彩票发行工作,管理县级福利资金,监督指导全县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十七)负责全县民政事业的计划、财务、统计和民政科技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民政事业费和各种资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十八)承担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十九)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二十)承办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民政局设5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会务、文秘、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信访、督办和办公自动化工作;参与民政综合调研和政策研究,收集、传递有关信息;负责草拟民政工作规范性、综合性文件,编写民政大事记,负责法制宣传;负责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协助领导搞好目标管理考核和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行政管理、人事劳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等工作;制定局机关自身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民政财务、统计工作。
(二)优抚安置股:贯彻执行上级优抚安置政策,全心全意为优抚安置对象服务;建立健全各类优抚档案,及时传递优抚对象安置增减卡片;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士官)和军队退休复员干部的接待、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负责做好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协调处理优抚安置对象来信来访;负责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和民工等对象的伤残等级审批上报工作;负责组织"双拥"模范县的申报、创建工作;承担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救灾救济股: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和统一发布灾情,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管理、拨发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建立各类社救人员台账、卡片,掌握全县灾害和灾民生活情况;组织社会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承担县级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指导乡(镇)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的扶贫济困活动;指导和监督救灾基金的管理使用。
(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负责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和制度;负责保障资金的支出预算、决算、筹集、审批、注销工作;负责全县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统计、审核工作;负责建立城乡居民低保档案及业务指导,实施动态管理。
(五)社会行政事务管理股(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牌子):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委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乡(镇)、村(居)委会政务公开和开展社区建设工作;指导乡(镇)、村(居)委会和社区组织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拟定婚姻登记管理的规范文件及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负责涉港、涉澳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合法婚姻和妇女儿童权益。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工作。指导殡葬改革工作和公墓建设。负责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建立健全民间组织档案;负责监督民间组织活动,查处民间组织以社团名义开展的各种非法活动;取缔、注销未经登记的非法民间组织和从事非法活动的民间组织。负责拟定全县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承办行政区划调整和乡镇以下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县内边界争议调处;指导全县地名管理工作,承办地名命名、更名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县内行政区划与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审定工作,推进并监督标准化地名使用;负责全县地名标牌的设置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民政局行政编制10名,单列编制2名,事业编制2名(其中后勤编制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长(主任)5名,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2名。
五、其他事项
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正科级建制。承担全县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事业编制4名,其中:专职副主任1名,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列入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