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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考
核 内
容 |
评
分 标
准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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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认真抓好中央“五不准”规定的落实,即不准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跑官要官”;不准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不准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不准参与赌博。每半年将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县纪委。 |
不认真贯彻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出现问题不调查处理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_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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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及时办理群众来信来访,认真处理群众集体上访,及时办理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和信访问题。 |
不及时处理的每件扣2分;工作力度不够,造成集体越级上访的每件扣2分;不及时处理到上级机关集体上访的每次扣2分;上级交办的信访问题未按期完成的每件扣2分。_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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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及时查办或配合县纪委、县监察局查办本地本部门党员干部职工违纪违法案件。自办案件在处理前必须报县纪委、监察局审核把关。 |
无查结案件的不计分;配合县纪委、监察局查结1件案件的计1分;自办查结案件一件计2分,查结案件每超一件加1分;所查办案件在处理前未报县纪委、监察局审核把关的扣1分。凡不配合甚至阻碍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有关问题的在总分中扣2分。_ |
在总分中另加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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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认真抓好部门和行业的作风建设和开展“树行业新风”活动。_ |
未开展的不计分。开展后未上报材料的扣2分。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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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按照纠风职能部门的职能职责要求,牵头并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减轻农民和企业负担、治理公路“三乱”等专项纠风工作,以及纠正并查处征用土地、城镇拆迁、企业改制破产、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损害农民利益和企业违法排污的问题。及时查处并纠正基层干部中存在的执法不公、乱收费、乱罚款、吃拿卡要和刁难群众等问题。_ |
发生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的每起扣2分;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发现一起扣2分;发生严重加重农民、企业负担行为的,每起扣2分;发生严重事件或恶性案件的,每起扣2分;发生后未及时查处的,每起扣3分;凡接到投资者投诉损害投资环境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每起扣2分。_ |
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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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考
核 内
容 |
评
分 标
准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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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认真开展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确保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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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展的不计分;未按要求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扣2分。_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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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制定贯彻落实的意见和办法,并抓好检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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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贯彻落实《实施纲要》意见和办法的扣2分,未开展督促检查以及上报贯彻落实《实施纲要》书面材料的扣2分。_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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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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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产权交易进入市场,认真落实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司法监督制约机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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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消的项目未执行的扣2分,对保留的项目未制定监督制约措施的扣1分;不落实政府采购或产权交易进入市场的分别扣1分;未建立和完善司法监督制约机制的扣1分,发现问题不调查处理的扣2分;选拔任用的干部一年内受党政纪处分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_ |
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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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收支两条线管理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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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展的(包括下属单位)扣2分;发生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扣3分。_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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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
认真抓好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工作的巩固与深化。推行并深化公开办事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_ |
未全面开展的(包括下属单位)扣2分;每季度未按时公开的每次扣1分。未建立办事公开制度的扣2分。_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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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
强化对本部门财物管理和使用规定,对干部职工工作变动进行经济、财产审核、移交。严格加强对国债资金、扶贫资金、退耕还林资金以及重点工程“投、建、管、用”情况的监督管理。_ |
未开展的(包括下属单位)不计分;制度不健全的扣2分;发生问题不及时纠正的扣3分。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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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考
核 内
容 |
评
分 标
准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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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
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党政纪条规的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搞好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及时征订发行党政纪条规知识读本,并按照分级负责要求搞好学习贯彻和培训工作。 |
全年至少开展6次党政纪条规学习教育活动以及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活动,每差一次扣1分(查单位学习记录和干部学习笔记);未按要求征订发行党政纪条规的扣2分。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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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
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并完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和监督机制。_ |
未建立的不计分;建立后未严格执行的扣3分。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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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实行平时督促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未明确完成时间的各项工作任务,应在10月底前完成并按规定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2、各项工作情况应有文字资料记载,对没有文字记载或记载不清的将酌情扣分。各项工作实行累计扣分,扣完该项工作分值为止。凡不涉及本部门工作内容的不扣分。
3、某单项工作突出经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加1一5分。
4、领导班子及成员受通报批评的扣2分,给予诫勉谈话的扣3分;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被查处受党政纪处分的扣5一10分,并在评先选优中实行“一票否决”。
5、对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的,分别按乡(镇)和县直部门取前三名进行表彰奖励。70分以下的予以全县通报批评,并对其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
6、本考核内容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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