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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自治县监察局  地 址:玉溪镇文化路 电话: 0852-5820903  邮编:563500


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自治县监察局 地 址:玉溪镇文化路 电话: 0852-5820903 邮编:563500

中共道真自治县纪委 道真自治县监察局
关于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防止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等不良风气的滋长蔓延,规范党员和干部廉洁自律行为,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营造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遵义市纪委、遵义市监察局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以及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机关(含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下同)、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省、市驻县单位的党员、干部、职工。
第三条 党员、干部、职工除婚、丧事宜可严格按规定办理外,不能以其他任何借口和形式操办酒席,收受礼金和礼品。
婚事指本人及其子女的婚事,丧事指配偶、父母、岳父母及子女的丧事。
党员、干部和职工的兄弟姐妹是农民或街道居民,为父母、岳父母办生日酒席,本人可以回家探望,但不能通知机关、单位干部职工参与,凡通知机关、单位干部职工参与的,本人及参与的干部职工一律按违反规定操办酒席借机敛财处理。
本人主持操办的、参与操办的、别人操办的酒席,干部、职工一律不准点歌贺庆,广播电视部门不得为干部、职工安排点歌贺庆节目。
第四条 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省、市驻县单位,不得以各种建设工程项目奠基、落成和单位挂牌等名义收礼。确需举办庆典活动的,须向县委、县政府申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送县纪委廉政室。
第五条 提倡婚事新办
(一)涉及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操办婚事的,参照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事前一个月内书面报告县纪委廉政室;涉及其他党员、干部、职工的,事前一个月内书面报告本单位党政组织。接受报告的组织应采取适当方式核实。
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按大操大办论处。
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1、操办人(需说明属于本人主持操办、参与主持操办或别人操办);2、结婚人(结婚人与申报人是血亲姻亲等近亲属关系或抱养等特殊关系的也需申报);3、时间;4、地点;5、参加人数;6、酒席桌数;7、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
(二)严格控制用车。涉及单位必须用车的,单位应在事前报县纪委廉政室审批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2辆,其他公车未经批准参与婚事活动的,以公车私用论处。
(三)酒席桌数不得超过10桌,参加人数限100人以内。
(四)不能影响机关办公、学校上课、车辆通行。
第六条 提倡丧事简办
(一)涉及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操办丧事,参照《规定》,事后一个月内书面报县纪委廉政室。涉及其他党员、干部、职工的,事后一个月内书面报告单位党政组织。接受报告的组织应采取适当方式核实。
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1、死者姓名;2、操办人与死者的关系;3、操办时间;4、治丧地点;5、参加人数;6、礼品礼金等。
(二)严格控制用车。涉及单位必须用车的,单位应在事前报县纪委廉政室审批同意。其他公车未经批准参与丧事活动的,以公车私用论处。
(三)死者在县城的,送丧队伍只能由殡仪馆直达墓地,不准在街上绕行。
(四)以单位名义参与吊唁活动的,不准送礼金礼品。
第七条 各级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省、市驻县单位一律不准在机关院落、人行通道搭棚建灶、燃放烟花爆竹,不准提供场地举办婚、丧事宜及其它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的庆典活动。
第八条 建立廉政责任金制度。凡违反本办法的,除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外,同时收取廉政责任金。廉政责任金由县纪委廉政室统一收取缴县财政。
(一)利用职务影响使非亲友、同事参与其婚丧活动,超过正常规模的,视为大操大办。对大操大办婚丧事宜的,没收其多收部分礼品礼金,同时收取廉政责任金。其标准为:一般干部2000元,股级干部4000元,副科级领导干部6000元,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10000元。
以其他借口和方式操办酒席收受礼品礼金的,没收全部礼品礼金,同时收取廉政责任金。其标准为:一般干部4000元,股级干部6000元,副科级领导干部8000元,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12000元。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点歌贺庆的,每次收取操办人廉政责任金1000元,收取广播电视部门廉政责任金2000元。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没收全部礼品礼金,同时收取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廉政责任金各1000元。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收取单位廉政责任金5000元,收取相关责任人廉政责任金各1000元。
第九条 实行责任追究。
(一)各级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为本地区、本单位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单位制止大操大办行为负总责。本地本单位每发生一起大操大办行为,在当年该地区、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总分中扣5分,并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二)单位干部、职工有大操大办行为的,对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并收取廉政责任金各1000元。
(三)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有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由县纪委、县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条规严肃处理。
(四)股级以下干部、职工有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责成所在单位参照此办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县纪委、县监察局。
(五)执纪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徇私舞弊、工作失职、渎职的,给予严肃处理。
(六)省、市驻县单位领导及其干部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条 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广大干部群众要加强监督,及时举报大操大办借机敛财行为。
举报电话:5820893 5829919 5828153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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