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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什么是“两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两指”。
    “两指”具有行政命令的性质,具有法定的约束力,是监察机关办理行政违纪案件的一项有效措施。这项措施只能由监察机关依法行使,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设立的监察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无权采取这项措施。监察机关也只能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这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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