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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 政 确 权 决 定 书

                         道府行决〔20081

 

申请人:三江镇云峰村白南垭组。

法定代表人:李春华,系该组组长。

被申请人:三江镇云峰村大湾组。

法定代表人:李开明,系该组组长。

2007年,207省道改建经过争议林地“回头山”继而引发纠纷。纠纷发生后,三江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取证,组织双方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于2008313日向我府申请行政确权。

申请人称:回头山(地名)系原我组村民李长应在解放前后曾居住生活过的地方,1952年土地改革时,李长应分得大湾组地主李永合家房屋,参加大湾土改,分得山林、田土;同时,将大湾的地主周孝平迁往回头山居住,参加白南垭组土改,回头山有耕地5亩、山林一直由周孝平管理、使用。1982年林业三定时,我组将回头山林地全部划分给本组李开福等7户,并有四至界畔(即东至岩轮系同组李守坤林界、南至麻窝凼岩梁、西至河、北至群心村吴家岩组林界),双方未发生过权属争议。20012月我组在回头山造竹时也仅与群心村吴家岩组发生过界畔争议,直到2007年修建207省道,被申请人为补偿款才提出权属之争。争议发生后,经村、镇组织调查,几次调解未果。为此,特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确权。

被申请人称:我组村民李长应在1952年土改前居住在回头山,土改后住进李家大湾,所以回头山就属我们大湾组的。

经查:申请人白南垭组与被申请人大湾组争议地地名为“回头山”,四至界畔为东至目登岩平台,南至麻窝凼岩梁,西至河,北至方家湾组林界

回头山系申请人组原村民李长应在解放前居住的地方,1952年土地改革时,李长应分得大湾组地主李永合家房屋,同时,将大湾组的地主周孝平迁往回头山居住。1982年林业三定时,白南垭组将回头山林地全部划分给本组李开福等7户共35人共有。20012月申请人在回头山造竹时只与群心村吴家岩组发生过界畔争议,而大湾组没有提出界畔争议。2007年“207省道”开工,国家对回头山部分林地征用,同年9月兑现林地补偿费时,大湾组提出对回头山林地享有权属,其补偿费应归其所有。为此引起双方对该林地的权属之争,经三江镇人民政府组织调解未能达成协议,2008313申请人向我府提出行政确权申请,我府依法受理了本案,并按程序转由县林业局调查处理。2008422日县林业局向我府报送了《关于三江镇云峰村大湾组与白南垭组回头山林地权属争议的调查报告》。200857日县政府法制办派员到争议林地现场进行了实地勘验和调查。2008521日再次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任会计李春华原始记录,调查笔录,现场指界示意图,白南垭组与吴家岩组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三江镇人民政府《镇府发[2001]03号》文件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回头山”林地至2007年修建“207省道”时未发生过权属争议,双方均未持有《道真县社员自留山证》等证明文件,但结合1982年申请人在林业三定时,将回头山林地划分给本组李开福等7户共有;2001年申请人在当地政府的组织下,在回头山林地进行造竹并对其进行实际管理,被申请人对回头山林地未提出过异议的事实,足以认定申请人对该争议林地进行了事实上的管理和使用。根据《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尚未取得林权证或者对林权证有争议的,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林场、苗圃场、自然保护区的文件或者设计任务书,可以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处理林地权属争议的证明材料”以及《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土地改革后至林权争议发生时,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参考依据”之规定,申请人主张该争议林地归其所有依法予以支持。被申请人提出的李长应在1952年土改前居住在回头山,土改后住进李家大湾,所以回头山就属大湾组的主张,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九条“土地改革前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凭证,不得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或者参考依据”之规定,依法不予支持。为此,本机关决定如下:

争议林地“回头山”权属归三江镇云峰村白南垭组所有(其四至界畔为东至目登岩平台,南至麻窝凼岩梁,西至河,北至方家湾组林界)。

各方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主办 --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科  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