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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确权决定书

                                                                      道府行决20062

申请人:郑德礼,男,仡佬族,文盲,70岁,住道真县三桥镇夏家沟村打鼓坪村民组,务农。

被申请人:郑德志,男,仡佬族,69岁,住道真县三桥镇夏家沟村黄沙台村民组,务农。

1982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自留山划分到户后,因林地(申请人叫还头杠杠,被申请人叫张家湾)使用权多次发生争议,夏家沟村民委员会作出了处理意见,申请人不服于2006213日提起行政确权申请。

申请人称:争执林地是郑德仲当村民组长时划给申请人的,与被申请人因该林地的使用权发生争议是在刚划分自留山后不久,以后曾多次发生争执,由于没有得到处理结果,双方都在管理和使用,被申请人说申请人在争老业不是事实,争执林地是组织划给申请人的,因此要求政府确权予以保护。

被申请人称:争执地位于骑马岭岗(大地名),地名张家湾,是1981年划分自留山时划得的,有自留山证为证。

经查:约1957年,大矸“四固定”会议后,当事人所在地根据“四固定”会议精神划分耕作区,明确了申请人所在的打鼓坪生产队和被申请人所在的黄沙台生产队在争执地的耕作区界线是当岗直下(即争执地现场图上的丫口——熊吉明田角——当岗晒坝——郑德礼山林边——石天书土——当岗上来的人行道,当地村民称这条路为大路。);1981年,打鼓坪生产队和黄沙台生产队划分自留山,72日,道真县政府填发了社员自留山证,郑德志的自留山证是“道林自字第352号,第一幅地名:张家湾、上大路、下田大坎、左田角路、右郑德珍田角。”郑德礼的自留山证是“道林自字第321号,第一幅地名:还头杠杠、上杠上路、下土、左田、右土。”自留山划分后不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因骑马岭岗的山林使用权发生争议,申请人认为还头杠杠山林的上杠上路是指争执地现场图上的郑德刚房屋后面——熊吉明田角——郑德珍房屋的这条路,被申请人则认为自己张家湾林地上大路是指争执地现场图上的丫口——熊吉明田角——当岗晒坝——郑德礼山林边——石天书土——当岗上来的人行道这条路,争议经当时的管理区处理过,意见是以山林证为准,但没有到现场指界,争议一直持续到2006年,其间双方都在管理和使用争执林地;2006119日,夏家沟村民委员会作出了处理意见,明确“双方当事人在骑马岭岗的山林以杠上路为分界线,郑德礼山林的四至:上至杠上路、下至土、左至田、右至土,郑德志山林四至:上至杠上路、下至田大坎、左至田角路、右至郑德珍田角,”把争执林地明确给被申请人使用;申请人不服该意见,于213日向三桥镇政府申请行政确权,镇政府进行了调查取证,422日,镇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而失败;429日,镇政府认为此案双方当事人各在一个村民组,根据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权属争议应由县政府确权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到县政府法制办。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自留山证、夏家沟村民委员会的处理意见、三桥镇政府的调查报告、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的争执地现场图及相关证人证言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府认为:双方当事人因自留山的界线引发的林地使用权争议,主要原因是生产队在划分自留山时没有到实地指界,大部分是根据社员自报的情况填写的表册,由于社员对当地的一些地名有不同的叫法,从而出现自留山林证上记载的地名与社员的习惯叫法不同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就是因对杠上路的叫法不同而引发的山林界线争议。申请人主张还头杠杠林地上杠上路是指争执地现场图上的郑德刚房屋后面——熊吉明田角——郑德珍房屋的这条路,而根据1979年前任生产队队长并参加划自留山的蹇少怀、与申请人同组的郑德仲、何光才、石廷节和杨步历等人证实,申请人所在的打鼓坪村民组和被申请人所在的黄沙台村民组在骑马岭岗的界线是当岗直下,即争执地现场图上的丫口——熊吉明田角——当岗晒坝——郑德礼山林边——石天书土——当岗上来的人行道,这条路是历史上就形成的,划打鼓坪生产队和黄沙台生产队的耕作区就是以此为界的,当事人所在的夏家沟村民委员会据此作出了以这条路(即杠上路)为界的处理意见,三桥镇政府通过调查取证和组织调解,在调查报告中也提出了与村委会处理意见一致的处理建议。综合相关证人证言、当事人签字认可的争执地现场图、村委处理意见和镇政府调查报告等证据,充分证明了申请人还头杠杠林地与被申请人张家湾林地是以当岗直下的争执地现场图上丫口——熊吉明田角——当岗晒坝——郑德礼山林边——石天书土——当岗上来的人行道为界。虽然争执林地以前是申请人的老业,但没有法律规定老业是谁的现在就归谁使用,我国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这是不争的事实,因此,本府对申请人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贵州省林地管理条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张家湾林地使用权属被申请人所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林地以争执地现场图上的丫口——熊吉明田角——当岗晒坝——郑德礼山林边——石天书土——当岗上来的人行道为界。

各方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主办 --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科  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