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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道府行复〔20083

 

申请人:陈禹木,男,54岁,苗族,小学文化,道真县平模镇平模村观音洞组,务农。

委托代理人:陈贵仲,成人,系申请人陈禹木之子。

被申请人:道真自治县平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何健,系该镇镇长。

第三人:陈禹发,男,39岁,苗族,初中文化,道真自治县平模镇平模村联池组,务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08716日作出的《平模镇人民政府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确权决定书》(平府确决字〔2008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于2008724日向我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事实不清,事实上申请人持有的道林自字第500号自留山证上所填写的第一幅地名:顺扁自留山,北至田坝队界(煤引)、南至洞口、西至国有林界、东至河坪。就已经包含双方争执的车盆湾,被申请人将陈禹发土地南确定至岩,东确定至堡上,与申请人自留山证上北至煤引,东至河坪相重复;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证据不足,陈禹发私自填写土地证,将申请人的山林划为其土,被申请人未详细核查作为证据使用。为此,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消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

被申请人于200881日收到本机关发送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提交通知书》后。于200888日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和作出该《决定书》的证据、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各证据能构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车盆湾所争执地属耕地,不是林地,应属陈禹发所有;处理该纠纷,是在村、镇调委会调解不下的基础上,经当事人陈禹发书面申请而处理的,目的在于化解矛盾,促进邻里和睦,维护社会稳定,其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法律准确,文书格式规范。

第三人陈禹发未提交材料。

经查:申请人陈禹木与第三人陈禹发所争议的争议地面积约1.5亩; 2007年10月19日,申请人到该地挖掘原煤与第三人发生争议;2008年5月13日,村、镇组织调解;2008年7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把争议地确权给第三人所有;2008年7月24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依法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没有对第三人提交的《道真自治县农村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承包土地明细登记(表二)亩分与农村承包土地基本情况登记(表一)亩分不吻合的原因进行调查核实,并且被申请人调查的证人证言无调查人签字,现场示意图四至界畔不清,无双方当事人及在场人签字。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书面答复及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对第三人提交的《道真自治县农村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调查核实,并且在调查的其他证据中,现场示意图、证人证言也不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导致本案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08716日作出的《平模镇人民政府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确权决定书》(平府确决字〔20081号)。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主办 --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科  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