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审计局办事指南
一、办事依据
《宪法》、《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审计准则、《预算法》、《会计法》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
二、办事条件
㈠、独立的审计组织和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
㈡、法定的职责和权限;
㈢、健全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三、办事程序
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其主要工作任务由上级审计机关安排审计计划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审计事项以及本局自选审计项目组成。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独立的审计监督。
⒉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
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 作条件。
⒊组织实施审计时,向被审计单位送交“审计人员执行审计工作纪律反馈意见
表”、“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和“依法接受审计和依法实施审计的双向保证书”,
保证书一式二份,分别由被审计单位及法人代表签章和审计组长签章。
⒋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
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 并取得证明材料。
⒌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
专门机构人员复核后,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⒍对反馈回来的审计报告,经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程序对审
计事项进行审定后,由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⒎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 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⒏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六十日内向遵义市审计局申请行政复议。但对地方审计机关办理地方政府授权交办的事项和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办理的审计事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受理。对审计机关和其
他行政机关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审计行
政复议。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⒐审计终结,由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对审计组廉政情况进行检查,并收回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工作纪律反馈意见表”,审计组应将“依法接受审计和依法实
施审计的双向保证书”作为审计资料之一一并归入档案卷内,由档案管理人员检查。
四、处理处罚种类
㈠、处理种类
⑴、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
⑵、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⑶、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⑷、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⑸、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㈡、处罚种类
⑴、警告、通报批评;
⑵、罚款;
⑶、没收违法所得;
⑷、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五、办事纪律
㈠、审计人员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审计任务的宴请;
㈡、审计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㈢、不准收受被审计单位馈赠的物品和现金;
㈣、在审计期间不准借机旅游;
㈤、公正执行公务,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
㈥、不泄露审计工作中涉及到的机密;
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六、工作计划和结果公开
年初公布审计计划,每季度公布审计结果,对典型审计项目向社会通报。 |